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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山西煤炭供给侧改革实施细则之十二

日期:2016-05-20  

国际煤炭网

2016
05/20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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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炭供给侧改革 采煤沉陷区 煤炭政策

5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二批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包括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省煤炭厅等部门牵头制定、省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第二批14条实施细则。

通知指出,为切实推进全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促进全省煤炭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晋发〔2016〕16号)确定的30项工作任务,各牵头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推进,做好政策解读,各相关部门及配合单位要抓好落实,全力配合,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成立领导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制定可操作性的路线图、任务书和时间表,加强日常调度,加大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实施细则》的推进落实工作。

《关于加大采煤沉陷区治理力度的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实施,以下是该细则主要内容:

《关于加大采煤沉陷区治理力度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科学规划、整体推进。各级政府要科学编制本地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规划。规划要坚持“三同步”(即与改革发展同步规划、同步落实实施、同步见到成效)、“四结合”(即与当地改革发展、农民增收致富、农民整体生活水平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水平提升结合起来)、“五统筹”(即与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相统筹),要采用政府引导、企业配套、群众参与的治理办法,连片整治,整体推进。

第二条 综合治理,统筹实施。在组织实施群众搬迁安置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实施土地复垦整理、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做到搬迁一个村、复垦一个村、治理一个村。要按照迁出地宜耕则耕、宜水则水、宜林则林的原则,积极推进田、水、路、林综合治理,引导沉陷区居民向集镇和人口聚集区集中,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和多元产业方向发展,有效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建设一批小康新村和新社区,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第三条 明确责任,严格监管。对2014年以前形成的历史遗留和灭失主体留存的采煤沉陷区,各级政府为治理责任主体,其恢复治理工程由政府组织实施。全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责,规划、指导、督促各地扎实做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2014年以后开采形成的沉陷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制定防范新生采煤沉陷灾害的相关法规、规章,明确煤炭企业为治理责任主体,并组织实施恢复治理工程。各市、县政府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履行责任。

第四条 总体目标任务。到2017年底,完成全省21.8万户、65.5万人的搬迁安置任务;到2018年底,完成59个采煤沉陷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历史遗留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率达到35%;完成40个重点复垦区的土地复垦任务,复垦土地面积达到310平方公里。完成采煤沉陷区矿山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详细调查,建立完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政府动用机制;出台防范新生采煤沉陷灾害的相关法规、规章。对有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全部组织参加1次培训,确保对零就业家庭每户有1人就业。

其中:2016年,继续实施7.6万户、22万人的搬迁安置任务;启动20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历史遗留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率达到12%;启动15个重点复垦区的土地复垦任务,复垦土地120平方公里;启动全省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详细调查,完成全省所有产煤县(市、区)的生态环境现状详细调查的方案制定和调查工作,完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起草防范新生采煤沉陷灾害的相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 实行项目化管理。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实行项目化管理,层层分解落实,确保目标、任务、进度、责任人“四落实”。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任务分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规范化建设。要用足用好中央政策、资金,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凡挤占、转移、挪用、截留建设资金,以及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是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负总责。各相关县(市、区)政府是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各市、相关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进一步细化工作,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确保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到位。

第七条 设置专项办公室。为进一步强化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晋发〔2016〕16号)工作要求,按照“综合规划、全面推进、加快建设”的原则,设置搬迁安置、建设改造、地环治理、生态恢复、沉陷防范、资金管理、就业保障7个专项办公室。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统筹实施、综合治理的要求,研究制定支持政策,开辟绿色通道,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力推进深化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实施。

第八条 严格监督检查。各地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处理,坚决制止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各乡(镇)要加强采煤沉陷区内建筑物受损情况的监测,对受损严重的村庄应优先安排进行搬迁安置,对受损特别严重的居民房屋、公共建筑等应立即进行治理或采取临时安置措施,确保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期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整体工作安全顺利推进。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决定不一致时,以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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