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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山西煤炭供给侧改革实施细则之十三

日期:2016-05-20  

国际煤炭网

2016
05/20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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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炭供给侧改革 煤炭政策 山西煤炭

5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二批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包括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省煤炭厅等部门牵头制定、省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第二批14条实施细则。

通知指出,为切实推进全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促进全省煤炭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晋发〔2016〕16号)确定的30项工作任务,各牵头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推进,做好政策解读,各相关部门及配合单位要抓好落实,全力配合,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成立领导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制定可操作性的路线图、任务书和时间表,加强日常调度,加大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实施细则》的推进落实工作。

《关于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牵头组织实施,以下是该细则主要内容:

《关于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加快推进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社会管理。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险封闭运行企业要密切配合,做好企业参保人员信息录入、社保卡制作发放、基金审计划转、医保待遇衔接、企业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等工作,2016年将具备条件的医疗保险封闭运行企业纳入社会统筹,由各企业驻地所在统筹地区统一管理。对暂不具备纳入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纳入。

第二条 纳入社会统筹管理可按照基本纳入和规范纳入两个阶段实施。在基本纳入阶段要统一执行统筹地区的医保政策,统一基金预决算和会计制度,统一核定缴费基数,统一基金征收使用,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已经实现基本纳入工作的,要按照人社部发〔2013〕66号文件规定进行规范,原企业自行管理的经办业务要移交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管理,统一规范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核算医保基金,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和支付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

第三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企业签订的医疗保险纳入社会统筹协议,凡是与人社部发〔2013〕66号文件不一致的,2016年要予以调整规范。

第四条 统筹地区审计部门对企业封闭运行期间的医保基金收缴、使用、结余情况进行审计。企业历年结余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全部划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连续计算;因企业困难暂时不能全部划转的,可签订划转协议,分期划转,每年划转额不低于结余总额的1/3。原封闭运行企业与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将部分结余基金用于解决过渡期内医保待遇问题的,由相关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从纳入社会统筹之日起,企业应按时足额向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按统筹地区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原封闭运行企业医保纳入社会统筹后,为了保障一次性移交大量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正常及时支付,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企业要共同认真测算,企业当年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给参保职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规定比例划拨后,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划入的统筹基金支付企业当年参保职工、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大额疾病费用出现缺口时,由企业每年按照基金缺口向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缴纳。企业缴纳的缺口费用,可以用纳入社会统筹时划转的结余基金抵顶。

第六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医院、卫生所、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医疗机构纳入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按分级诊疗规定将其确定为首诊医保服务机构,引导参保人员到这类医疗机构就医。

第七条 推动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社会管理。各企业应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生育保险,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奠定基础。

第八条 对与所在市政府协商一致同意接收的企业医保经办机构,移交地方管理。

第九条 推动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社会管理。2016年将省煤炭厅经办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等企业的工伤保险基金移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管理,将省煤炭厅下属的山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中心(包括人、财、物)整体划转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管理。

第十条 从2016年起,用2-3年时间,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市政、消防、社区管理等机构实行分类处理,采取移交、撤并、改制或专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分离。2016年底前出台相关配套政策,2017年选择同煤、晋煤进行试点,2018年全面推开。

第十一条 分类处理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对需要保留的幼儿园,移交地方政府接收管理;对与所在市、县政府协商一致同意接收的医疗机构,移交地方管理;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的医疗、教育机构,予以撤销并做好有关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工作;对因特殊原因确需保留的医疗、教育机构(指除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以外的教育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资源优化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管理。同时,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的重组改制。

第十二条 对企业按照消防法规要求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予以保留;对企业办的市政消防机构,原则上予以撤销,其中符合当地城镇消防规划布局不能撤销的消防队(站)划转当地政府接收。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移交市县政府负责。

第十四条 从2016年起,用2-3年时间,对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同煤集团在大同“两区改造”工程的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力争于2016年底前剥离。其他省属煤炭企业从2017年开始,将职工家属区的“三供一业”进行改造。力争2018年底前省属煤炭企业全部完成该项工作。

第十五条 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等相关工作执行各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同一地区的省属企业和市县国有企业执行相同的政策标准。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

第十六条 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补助政策,由省政府另行制定;市县国有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补助政策,由市县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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