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严控制煤矿项目审批的实施细则
山西省发展改革委 山西省煤炭厅
第一条 严格控制新建煤矿项目核准。2020年前,原则上停止核准新建煤矿项目。不得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新建的煤矿,必须列入国家“十三五”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并严格执行“减量置换”政策,减量置换方案按国家公布的相关政策实施。
第二条 停止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审批。2020年前,停止审批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再进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增项目审批。依法依规对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矿井进行产能核减,现有生产煤矿产能核定“只减不增”。
第三条 停止项目前期和核准阶段的审批事项。除已有国家“路条”和列入国家“十三五”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减量置换”政策进行产能置换的项目外,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相关部门一律不予受理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和核准阶段的审批事项。
第四条 稳妥推进和完善已核准项目审批手续。《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之前已经项目核准(核增)机关批准的在建煤矿项目,需按照现有批复产能乘以0.84(276除以330)的系数与化解过剩产能挂钩。在建煤矿项目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经省政府相关部门公告后,其他部门方可办理项目未完成的审批手续。国家核准的在建煤矿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予以公告,资源整合改造矿井等在建煤矿项目由省煤炭厅予以公告。
第五条 严格控制煤炭矿业权审批。2020年前,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期间探矿权到期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由申请人作出说明后可予保留。严格审批煤炭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未经项目核准(产能核增)机关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审批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
第六条 优化煤矿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精简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对煤矿建设项目省级审批事项和国家审批权限内的省级配套事项以及证照办理,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晋政办发〔2015〕37号),相关部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提供便捷的服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