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的实施细则
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一条 内退条件及办理。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企业不得自行划定内退年龄,不能采取一刀切方式单方面强制职工办理内退。职工办理内退后,仍然与企业保留着劳动关系,企业应做好相应管理工作。内退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企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条 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和社会保险。内退人员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涉及内退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和自身的经济效益确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内退前12个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内退人员的相关费用,应由企业或所属集团公司筹集资金解决。
第三条 加强对企业内退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办理内退及待遇保障等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监管,确保内退职工生活费发放和社会保险费缴纳。2016年重点做好煤炭供给侧改革职工内退意愿摸底、人员统计、政策解读及当年内退人员手续办理和待遇保障等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企业内退工作列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内容,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企业给内退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于企业办理内退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职工个人也可采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举报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