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湖北省推动产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专项行动方案》,《方案》要求,2016年,以钢铁、煤炭行业为重点,制定政策措施,以兼并重组、债务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为主要途径,推动产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取得突破,积累经验并逐步推广。力争到2020年,全省僵尸企业基本退出,重点行业产能利用率基本合理,全省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基本建立,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经济活力明显增强,实现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整体提升。
湖北省推动产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专项行动方案
僵尸企业主要是指丧失自我修复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等非市场因素生存的企业。为积极化解过剩产能,妥善处置僵尸企业,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自身意愿,由企业自主选择退出途径和方式,避免“拉郎配”。更好发挥政府在政策支持、营造环境、职工安置、加强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坚持依法办事、市场倒逼。加大环保、能耗、安全、质量、技术等方面的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停止对僵尸企业的不合理“输血”措施,形成市场倒逼机制。
坚持以人为本、民生兜底。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企业职工的实际困难,解决兼并重组和企业退出的资产债务纠纷和人员安置等问题,依法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摸清底数,明确目标,选择产能过剩矛盾突出的钢铁、煤炭行业重点突破,尽快取得实效。同时,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建立健全企业市场化退出的长效机制。
(二)总体目标。2016年,以钢铁、煤炭行业为重点,制定政策措施,以兼并重组、债务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为主要途径,推动产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取得突破,积累经验并逐步推广。力争到2020年,全省僵尸企业基本退出,重点行业产能利用率基本合理,全省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基本建立,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经济活力明显增强,实现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整体提升。
(三)处置范围。处置僵尸企业的参考标准为:
——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
——资产负债率高且连续亏损3年及以上;
——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
——长期欠薪、欠税、欠息、欠费。
处置范围:由市(州)人民政府综合考虑本地实际、产业特点、企业和债权人意愿等因素,在符合以上参考标准两项及以上、中型及以上规模的工业企业中确定(省属国有企业处置僵尸企业方案由省国资委拟定)。
二、政策措施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产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的政策措施,结合湖北省实际,实行“停、帮、引、保、奖”五个方面的措施,建立健全企业市场化退出机制。
(一)“停”。即建立有利于把市场压力传导到僵尸企业的倒逼机制。
1停止对僵尸企业的财政补贴,停止对僵尸企业续贷,建立银行债权处置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2加强对企业环保执法,严格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保持环保执法高压态势。(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3加强对企业质量和安全执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坚决查处安全不达标的企业。(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安监局)
4严禁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
5享受国家补助资金的僵尸企业退出产能不得用于置换。(责任单位:省经信委)
(二)“帮”。即建立有利于解决企业市场化退出实际困难的支持机制。
6僵尸企业退出的划拨用地,政府土地收储机构参照土地评估价值确定补偿金,补偿金主要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优先支付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人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7僵尸企业退出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转产发展第三产业,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人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8僵尸企业承担的供水、供电、供热等公共服务职能同步剥离,具备条件的实施市场化运营,暂不具备条件的由所在地政府承接。(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引”。即建立有利于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僵尸企业的引导机制。
9充分发挥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作用,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省内僵尸企业战略性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10出台有关优惠政策,鼓励省内外上市公司积极参与湖北省僵尸企业产业重组、战略重组。(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政府金融办)
11对僵尸企业承担建设的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支持僵尸企业兼并方继续建设运营,简化建设主体交接转移相关手续,并按原要求接受年度评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12对僵尸企业承担的省科技计划项目,未完成科研任务及结题验收的,支持僵尸企业兼并方继续开展科研攻关并按规定拨付科研项目经费。(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3对僵尸企业兼并方为海关认证企业的予以通关便利等政策支持,方便快捷办理减免税货物相关手续,丰富税收保全等措施。(责任单位:武汉海关)
14制定有效措施,对办理兼并重组僵尸企业的工商登记、生产许可、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的,实施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15保护和利用好僵尸企业的注册商标资源,防止优质注册商标闲置、流失和失效。(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四)“保”。即建立有利于退出企业员工平稳安置的兜底机制。
16各级财政通过争取中央资金、同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等渠道,多方筹措资金,用于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的职工安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17制定清理银行贷款之外的各种融资的办法措施,妥善处理好债务纠纷和员工集资问题。(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18加强与省内各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建立银政企多方沟通协调机制,结合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将有保有控的政策落到实处。(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19根据僵尸企业不同处置方式,依法分类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将僵尸企业退出需安置人员依法依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稳定岗位补贴的政策。切实做好退出企业员工就业培训工作,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奖”。即建立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处置僵尸企业积极性的激励机制。
20对于处置僵尸企业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市(州),省财政通过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市(州)统筹资金的能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21将处置僵尸企业、安置职工等内容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范围。(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
22协调解决跨地区并购企业的统计归属问题。(责任单位:省统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省人民政府成立推动产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省经信委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综合协调,明确目标责任,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省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职责分工,制定出台配套政策,细化落实措施,加强督促检查。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推动产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工作负总责,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研究提出本地区处置僵尸企业的对象和时间表,抓紧组织实施,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加强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省经信委会同省政府督查室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