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金沙县化觉乡金河村岩岗村民组有村民反映称,在其村头乌江岸边,某企业建设的运煤专用码头污染严重,影响了村民们的生产和生活。并反映说,该码头手续不全,涉嫌违规建设。
记者到金沙县对此进行了采访调查。通过当地海事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记者发现这座属于贵州飞尚能源有限公司下属企业金沙县聚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力能源)的“码头”,存在手续不全情况,涉嫌违规建设。
被举报“码头”还在扩建
5月20日,记者赴金河村岩岗村民组了解情况。上岸的地方正好是聚力能源的运煤专用“码头”位置。上岸后,沿着输送带爬山上行约二三百米,记者看到架在空中的输送带,原本整条输送带外面罩着一块块n型的塑料遮盖罩,也许由于天长日久的原因,部分塑料遮盖罩毁坏脱落,输送带裸露着,可以清楚看到黑色的煤炭在输送带上,被送向乌江岸边的“码头”。在输送带下方和输送带两侧农田里的玉米苗、蔬菜等农作物叶子上,均可以看到一层层煤灰。
“原来是每天24小时不停作业,后来改成长白斑,每天到夜里十一点左右就停下来了。输送带上飘下来粉煤灰,落在院子里到处都是,平时根本不敢开房门。”一位村民告诉记者。
据一位陈姓村民介绍,一两公里长的输送带,输送带两侧150米左右的范围内,果树、秧苗、房屋,没有不受影响的。从2015年10月,输送带开始运行以来,村民们就开始找企业、找政府反映情况,但事情至今没有解决。
在码头现场,记者看到,煤炭通过输送带正在源源不断地输送到一艘停在泊位的敞口船上,另外有数艘敞口货船正在旁边等待着装船。有煤炭不时从船上、输送带裂口处直接掉落到江里面。记者从码头装煤的工人口里打听到,当天白班工人装煤大约2700吨。
村民和码头工人都介绍说,码头正在扩建,第二条输送带正在建设之中。记者在现场看到,大约20米宽的江岸刚刚进行水泥硬化,有台阶通向江边,数个已经完工的桥墩,把输送带支起来延伸到江面上。这里将要建成第二条煤炭输送带。
而正是这个正在忙碌生产和升级扩建中的“码头”,被村民举报称“手续不全,属于违规建设”。
“零条件”批复“许可决定”
为了弄清聚力能源乌江码头建设的来龙去脉,5月24日上午记者到了金沙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以下均称金沙县地方海事处)采访。副处长熊健介绍说,当初聚力能源泊位码头的事情自己不是主管,只记得批的是岸线和泊位。随后熊健副处长向记者提供了几份材料,一份是《关于修建岩岗货运泊位及岸线使用的申请》,一份是《岸线使用权转让协议》,一份是金沙县航务管理所文件《关于对岩岗非深水岸线变更岸线使用权人的许可决定》(金航字201403号),一份是《竹林湾(岩岗)码头施工方案》。“管材料的请假了,暂时只能提供这些资料。聚力能源有整套的资料。”熊健说。
5月24日下午,记者见到了金沙县交通局副局长、金沙县地方海事处处长刘孟达。刘孟达在了解了记者的来意后,均以“时间久了,记不清了”答复记者的提问。随后,刘孟达电话联系金沙县地方海事处工作人员,然后告诉记者说“管资料的请假了,这几天没有上班”。
在金沙县委宣传部领导的协调下,5月25日上午,记者再次到了金沙县地方海事处,见到了刘孟达。
刘孟达提供给记者的文件包括《关于修建岩岗货运泊位及岸线使用的申请》、金沙县航务管理所文件《关于对欧启德申请占用岩岗非深水岸线修建货运泊位码头的许可决定》(金航字201403号)、《金沙县乌江库区永晟煤矿岩岗货运泊位码头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
综合先后从金沙县海事处获得的几份材料内容和时间,聚力能源位于乌江的码头诞生的大致过程就逐渐清晰起来:
2013年底,金河村民欧启德向金沙县海事处提交了申请(《关于修建岩岗货运泊位及岸线使用的申请》)和项目建议书(《金沙县乌江库区永晟煤矿岩岗货运泊位码头建设项目建议书》)。申请“建设500吨级码头货运泊位一个,岸线400米,有装卸输送带等设施。年吞吐能力30万吨。预算投资四千万元”。项目建议书显示项目性质为“新建,货运码头”。
项目建议书上显示有“永晟煤矿”字样,项目法人为欧启德,而永晟煤矿和金沙县聚力能源有限公司均为贵州飞尚能源有限公司下属资产,针对此记者向刘孟达咨询欧启德与永晟煤矿、聚力能源之间的关系,刘孟达回答说,“永晟煤矿是写错了,多写了4个字。欧启德是项目法人,与永晟煤矿没有关系”。
2014年元月8日,金沙县地方海事处做出许可决定(金沙县航务管理所文件《关于对欧启德申请占用岩岗非深水岸线修建货运泊位码头的许可决定》(金航字201401号)),“原则上同意你(欧启德)占用金沙县化觉乡金河村岩岗处400米非深水岸线修建货运泊位码头,岸线使用年限为30年。”
2014年1月11日,欧启德与聚力能源达成转让协议(《岸线使用权转让协议》),收购标的为“金沙县化觉乡金河村岩岗处400米非深水岸线30年使用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0万元整”。
2014年6月10日,金沙县地方海事处做出许可决定(金沙县航务管理所文件《关于对岩岗非深水岸线变更岸线使用权人的许可决定》(金航字201403号),“原则上同意将金沙县化觉乡金河村岩岗处200米非深水岸线使用权人由欧启德变更为金沙县聚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岸线使用年限为30年,原批复文件(金航字201401号)同时废止”。
看似逻辑严密的“许可决定”,实际上几乎在“零条件”下获得了批复。
2007年开始实行的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是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是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三是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是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是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七是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是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同时,2006年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三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时,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不符合本规定相应条件的,不得做出准予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
在金沙县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股,股长卢世平提供了贵州省乌江库区整体的环评方案及竹林湾的环评资料,记者没能获得具体与聚力能源泊位码头相关的环评资料。在采访中,刘孟达曾说,“为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就批了”,“批的是岸线、是泊位,批的是水下的部分,岸上与海事部门没有关系”。但后来又承认聚力能源泊位码头建设没有环评等手续。“也许我们的工作存在失误,我们会改正。”刘孟达说。
在没有获得相关环评等手续的情况下,企业、地方海事部门为什么要去进行申请和批复呢?
环评手续缺失 谁该问责?
为了弄清聚力能源的货运码头建设是否获得了环评、通航安全评估、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记者电话联系了聚力能源总经理姚启枝。在记者表明身份和想看相关手续的目的后,姚启枝电话中突然“发飙”,“你看手续,你代表什么单位”,随后姚启枝挂断了电话。
5月27日上午,记者到了位于贵阳市金阳新区诚信南路麒龙CBD大厦B2座25层的贵州飞尚能源有限公司。该公司领导张栋梁接待了记者,并表示其下属聚力能源的货运码头有合法的手续,最后安排公司秦姓主任与记者对接,收集相关手续资料之后提供给记者。
6月1日下午,记者联系了贵州飞尚能源有限公司的秦主任,其先是回短信说,“我这两天有事请假了,上班的时候我问问他们收集的如何了?”后来又回短信称,“我刚刚电话问了下,资料还在准备,如果等不及就只有麻烦你们去海事部门咨询下,我们确定都是有手续的,合法的”。
在金沙县采访期间,金沙县环保局执法大队刘队长,向记者提供了一份今年4月28日下达给聚力能源的《金沙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决定书》显示其违法行为是“未向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核项目试生产也不过一年,(聚力能源)试生产早就超过了3个月”。
在贵州采访行将结束时,记者再次到了贵州省地方海事局,就聚力能源泊位码头的审批、建设等相关问题进行咨询和反映。该局航道管理科、综合规划科的相关领导给予了部分介绍和解释。该局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王主任,就记者介绍的情况进行了登记,表示将要对此进行调查,如果发现审批中存在手续不全等违规现象,将会进行处理。
截止发稿前,记者没有收到贵州飞尚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任何聚力能源泊位码头的“合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