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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环保验收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6-06-27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国际煤炭网

2016
06/27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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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煤发电机组 超低排放改造 燃煤发电企业

近日,湖北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加强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环保验收和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规定的排放标准;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现役燃煤机组(包括热电联产机组)应按照《湖北省2016-2018年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时间进度的要求,按期完成环保设施超低排放改造等。详情如下:

湖北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燃煤发电机组烟气

超低排放改造环保验收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切实落实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有关政策和《湖北省2016-2018年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计划》(鄂环保文〔2016〕85号)有关任务,加强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环保验收和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和《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号)有关要求,发电企业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需涵盖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改造等内容),向市级环保部门申请审批及验收。各市级环保部门要将此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管理,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效率。

二、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三、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现役燃煤机组(包括热电联产机组)应按照《湖北省2016-2018年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时间进度的要求,按期完成环保设施超低排放改造。列入当年改造计划的发电企业,需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最新改造进度报送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将不定期对各企业改造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四、为确保脱硝设施稳定运行,现役燃煤发电企业在对SCR脱硝设施提效改造时,应严格落实《关于火电厂SCR脱硝系统在锅炉低负荷运行情况下NOX排放超标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5〕143号)要求,同步解决SCR脱硝设施低负荷退出运行的问题。

五、为满足超低排放环境监管要求,燃煤发电企业应将在线监控分析仪器更新改造纳入环保设施整体改造方案并同步实施,配套高精度的分析仪器,其分析下限必须满足超低排放标准的监控要求。通过改造后的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CEMS”)应经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比对监测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应纳入建设项目环评整体验收范围。

六、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完成通过168小时试运行,满足现场监测技术条件要求的,可开展超低排放监测,监测依据和监测内容参照《关于做好煤电机组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环保改造示范项目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60号)执行,其中监测工况设定为高负荷(>90%)设计煤种和高负荷(>90%)近两年环保指标最差煤质两种工况。

七、燃煤发电企业完成现役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后,由负责审批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市级环保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的结论性意见。市级环保部门验收证明材料将作为燃煤发电企业超低排放电价相关考核的重要依据。发电企业申请验收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环评资料及验收申请文件;

(二)超低排放改造可研方案及相关批复意见;

(三)超低排放改造相关技术协议及技术资料;

(四)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

(五)《湖北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指南(试行)》要求提供的验收申请资料;

(六)市级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发电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申请材料及验收材料应及时报省环保厅备案。

八、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全部执行超低排放标准,环保验收合格后即可执行超低排放电价。

九、对超低排放验收合格的机组,有关企业要加强运行管理,确保按超低排放标准长期稳定运行。CEMS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发电企业应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级及省级环保部门报告,限期恢复正常。各级环保部门需加强超低排放机组日常运行监管,发现烟气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超低排放标准,应及时对发电企业提出警示,督促其恢复正常运行。对于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修改CEMS或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DCS”)主要技术参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十、燃煤发电企业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DCS历史数据、机组启停机情况及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过超低排放标准的小时均值统计数据报送省环保厅。发电企业须存储保留完整的DCS历史数据一年以上。脱硫脱硝除尘DCS主要参数应逐步设置于同一集控室内。

十一、超低排放电价考核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以与环保部门联网的CEMS有效数据为准。其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中有一项不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的,即视为该时段不符合超低排放标准。

十二、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自动监控设备应开展每季度比对监测。

十三、省环保厅将根据日常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过有效性审核的CEMS小时排放数据和发电企业上报的DCS关键参数进行审核,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上季度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情况进行核查并形成监测报告,函告省物价局等相关部门。

十四、严格落实排污费激励政策。各级环保部门根据《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5〕87号)要求,在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同时,对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及时落实减半征收排污费政策。

十五、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由区县级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或验收的改造项目,统一由市级环保部门予以确认。国家今后出台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环保验收、监测及运行管理相关办法及要求的,从其规定。

联 系 人:湖北省环保厅总量处 刘畅

联系电话:87167367

联系邮箱:hbdaqichu@126.com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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