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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全文)

日期:2016-07-04  

国际煤炭网

2016
07/04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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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炭过剩产能 国有煤矿企业 职工安置

近日湖南省印发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详情如下:

湘政办发[2016]2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8日

湖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眼于推动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政府引导、依法退出,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因地制宜、分类处置,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推动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现煤炭行业扭亏脱困、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积极稳妥、依法退出。正确处理化解产能进度与社会承受能力的关系,稳妥有序实施。二是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企业承担化解过剩产能的主体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化解产能、转型升级。严控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退出过剩产能,促进企业优化组织、技术和产品结构,提升综合竞争力,推动煤炭行业转型升级。

(三)工作目标。全面完成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从2016年开始,用3-5年时间,全省化解落后产能1500万吨,全省煤矿总数控制在200处左右。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省政府批准各地保留煤矿规划后,停止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在建煤矿项目应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挂钩,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在建煤矿项目应由省煤炭管理局予以公告。

(二)继续淘汰落后产能和有序退出过剩产能。

1、重点关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类落后小煤矿,对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淘汰。

2、属于以下情况的,通过给予政策支持等综合措施,引导相关煤矿有序退出:

--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严重灾害隐患,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的煤矿。

--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小于9万吨/年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

--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两权价款和使用费、矿山环境治理备用金和社会保障费用的煤矿;其他自愿退出的煤矿。

3、探索实行煤炭行业"存去挂钩"。除工艺先进、生产效率高、资源利用率高、安全保障能力强、环境保护水平高、单位产品能耗低的先进产能外,对其他保留产能探索实行"存去挂钩",通过重新确定产能、实行减量生产等多种手段压减部分产能。

(三)推进企业改革重组转型。鼓励发展煤电一体化,引导大型火电企业与煤炭企业相互持股。鼓励发展煤炭洗选加工转化,提高产品附加值;按照《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鼓励利用废弃的煤矿工业广场及其周边地区发展现代农业。加快煤层气产业发展,合理确定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块,建立煤层气、煤炭协调开发机制,处理好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地区资源开发利用问题,有效利用煤层气资源。开展低浓度瓦斯采集、提纯和利用技术攻关,提高煤矿瓦斯利用率。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严厉打击证照不全、数据资料造假等违法生产行为,对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安全费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

(五)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全面实行煤炭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督促煤矿严格按公告产能组织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引导企业实行减量化生产,从2016年开始,按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对于生产特定煤种、与下游企业机械化连续供应以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矿企业,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但应制定具体方案,并向当地市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及指定的征信机构备案,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六)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对基本建设和改造升级手续不齐全的煤矿,一律责令停工停产,对拒不停工停产、擅自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实施关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和完善煤炭生产要素采集、登记、公告与核查制度,落实井下生产布局和技术装备管理规定,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限期退出。有关部门要联合惩戒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

(七)严格限制劣质煤使用。完善煤炭产业发展规划,停止核准高硫高灰煤项目,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明确部门职能分工,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监管,严格控制外省劣质商品煤入湘,按照有关规定继续限制劣质煤进口。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奖补支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继续执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4]54号)奖补政策,并安排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配套资金,支持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分流安置给予奖补。使用专项奖补资金要结合当地任务完成进度、困难程度、安置职工情况等因素,实行梯级奖补。具体奖补政策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对因小煤矿关闭退出造成财政困难的市县,省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时要统筹考虑。

(二)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国有煤矿企业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细化措施方案,落实保障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研究完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政策,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购重组,鼓励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创新产品和投资方式,参与企业并购重组,拓展并购资金来源。严厉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金融机构对经营遇到困难但经过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仍能恢复市场竞争力的骨干煤炭企业,要加强金融服务,保持合理融资力度,不搞"一刀切"。

(四)盘活土地资源。支持退出煤矿用好存量土地,促进矿区更新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煤炭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对用地手续完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五)其他支持政策。加快推进国有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尽快移交"三供一业",解决政策性破产遗留问题。改进国有煤炭企业业绩考核机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确定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领导、市负责、县落实"的工作机制,由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承担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办公室设在省煤炭管理局,全面负责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各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将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列为日常管理工作,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按期完成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任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煤炭管理局负责全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组织实施工作,并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发改委负责向国家发改委汇报整体方案,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奖补办法。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过程中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研究制定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返还办法。省国资委负责协调指导湘煤集团处理关闭煤矿遗留问题,制定落实关闭矿井职工安置方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研究制定扶持国有煤矿关闭矿井职工安置的政策措施,做好去产能市州、县市区国有煤矿职工创业和就业扶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对接国家政策,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三)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将各市州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目标落实情况,作为落实中央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重要意义和经验做法,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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