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黑政办发【2016】 9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龙煤集团第二批
分流人员安置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制定的《龙煤集团第二批分流人员安置政策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煤集团第二批分流人员安置政策意见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
为进一步优化龙煤集团人才资源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减员增效脱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人力资源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 32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龙煤集团第一批组织化分流人员安置政策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79号)有关规定,结合龙煤集团实际,现就第二批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安置范围
安置范围为龙煤集团已签协议进入创业培训中心的国有身份人员、去产能关闭分离出来的人员,不含1级至6级工伤人员。
二、安置方式
(一)由地方政府出台成立国有企业性质的再就业服务公司,建立兜底机制,负责接收龙煤集团分流人员,确保其国有身份不变,给予社会保障政策拖底。
(二)采取由再就业服务公司将分流人员安排到产业项目承接企业和其他用工单位上岗工作,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方式进行安置,具体安置渠道如下:
1、产业项目承接企业安置。地方政府利用省里拨付的产业项目资金,积极开发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将产业项目承接企业作为就业载体,将分流人员有组织地安排到产业项目承接企业工作。
2、其他单位安置。再就业服务公司通过各级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等平台了解其他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用工需求,拓宽就业门路,将分流人员有组织地安排到上述单位工作。
3、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安置。分流到再就业服务公司有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意愿 的人员,可自愿选择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
三、安置政策
(一)通过组织化的方式将龙煤集团分流人员劳动关系转移到该煤城再就业服务公司,其国有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龙煤集团、再就业服务公司与分流人员三方签订劳动关系转移合同,分流人员与龙煤集团劳动关系彻底脱钩。
(二)再就业服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考虑分流人员在原企业工作因素,依法与其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到期后分流分员可自愿续签。
(三)分流人员上岗后,除因个人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被依法解除的情形外,再就业服务公司原则上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四)在分流安置前,龙煤集团应结清拖欠分流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包烧费等债务。
(五)再就业服务公司将分流人员安排到用工单位工作前,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工作岗位、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分流人员工资标准由再就业服务公司与用工单位依法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月1800元(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六)对选择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再就业服务公司应与其签订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协议,首次签订期限不低于5年,协议到期后,可办理续签手续。在此期间,再就业服务公司按月向其发放800元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补贴(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对第一批组织化分流到公益性岗位有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意愿的人员,经本人申请,接收单位同意,可以选择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并将劳动关系转移到再就业服务公司。
(七)对未上岗工作期间的分流人员,由再就业服务公司按月向其发放800元待岗生活费(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再就业服务公司在合理距离范围内安排工作岗位,分流人员因个人原因两次不服从的,视同选择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
(八)用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义务,维护分流人员的合法权益,并依据劳务协议约定,按月将分流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拨付给再就业服务公司,由再就业服务公司负责依法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九)再就业服务公司负责按照规定为分流人员缴纳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代扣代缴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十)分流人员档案转移到再就业服务公司,由龙煤集团和再就业服务公司负责办理。
(十一)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住房公积金和包烧费待遇按照黑政办发【2015】7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资金来源
(一)被安排到用工单位分流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二)分流人员待岗期间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的补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分流人员在没有住房公积金待遇的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应享受的住房公积金,所需资金可通过以下渠道解决:一是中央去产能奖补资金;二是现行财政体制;三是社会保险补贴和稳岗补贴。
(三)对于结清拖欠分流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权益性债务所需资金,由龙煤集团筹集解决。
(四)包烧费所需资金由龙煤集团出资给四煤城政府,四煤城政府拨付给再就业服务公司,再就业服务公司按照规定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