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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煤矿爆炸 发生矿难瞒报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日期:2016-10-10    来源:煤文化

国际煤炭网

2016
10/10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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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矿爆炸 矿难瞒报 煤矿事故 煤矿安全

9月27日,救援人员准备进入事发矿井。 27日早晨,宁夏石嘴山市宁夏林利煤炭有限公司煤矿三号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截至27日22时30分,事故已造成18人遇难,另有2人下落不明。目前救援仍在紧张进行中,下面请跟随图木舒克律师安律师一起来看案件详情。

27日早晨,宁夏石嘴山市宁夏林利煤炭有限公司煤矿三号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截至27日22时30分,事故已造成18人遇难,另有2人下落不明。

据了解,事故发生在27日早晨7时左右,事故发生时井下共有20名矿工,其中1人在升井后死亡,剩余19人被困井下。随着救援的展开,陆续有17名矿工的遗体被找到。

事故发生后,宁夏于10时50分启动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级响应。自治区主席咸辉、副主席马力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并召开由自治区安监、煤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和石嘴山市负责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

记者在现场看到,数百名各方救援人员参与到事故救援中,矿山救护队员分组轮流下井抢救矿工,医疗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在现场待命。离井口不远的地方还聚集着一些该煤矿的矿工,这些矿工来自四川、甘肃、宁夏等地,部分被困矿工家属也赶到现场焦急等待。

记者采访了解到,发生事故的是宁夏林利煤炭有限公司煤矿三号井,采矿许可证显示矿井的生产规模是每年45万吨,采矿许可证2017年9月到期。

目前救援仍在紧张进行中。

唐山律师解读:

发生矿难隐藏瞒报法人代表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

第四条第一项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第五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六条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况严重”: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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