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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将对省内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进行验收

日期:2016-10-21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国际煤炭网

2016
10/21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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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过剩产能 煤炭行业 煤炭脱困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我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

产能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省属煤炭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验收组织

山西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煤炭行业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厅)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煤炭厅、省工商局、省国资委、省金融办、山西煤监局、省电力公司等成员单位组成省级联合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省级联合验收组下设产能退出认定、资金使用及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煤矿关闭四个验收小组。

各市人民政府、省属煤炭集团公司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工作。

二、验收标准

除严格按照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外,还要以省领导小组、各市人民政府和各煤炭企业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为依据,结合我省出台的有关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标准,做实做细验收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省级联合验收工作。

1.产能退出认定验收小组。由省煤炭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和山西煤监局等部门参加。主要审核退出的产能是否属于合法合规生产建设煤矿产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并在有关部门网站公告。

2.资金使用及债务处置验收小组。

(1)资金使用验收由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主要审核奖补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规定,是否严格将奖补资金用于职工安置,是否存在账目不符、虚报瞒报、挪用资金等行为。

(2)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的债务处置验收工作由省金融办牵头负责,省国资委参加。主要审核煤炭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进行债务处置。

3.职工安置验收小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参加。主要审核关闭退出煤矿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制订了职工安置工作方案,职工安置工作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等情况。

4.煤矿关闭验收小组。由省煤炭厅牵头负责,有关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电力公司等单位参加。在各市人民政府验收关闭煤矿的基础上,主要审核市人民政府验收关闭煤矿的工作程序、内容及验收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提出验收意见。

(二)市级验收工作。

1.属地煤矿的关闭验收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煤矿关闭的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指导关闭退出煤矿开展工作,对煤矿关闭的档案资料、封闭填实井筒等煤矿关闭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在接到煤炭企业关闭验收申请后,各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国土资源、煤炭、公安、工商、煤监、供电、供水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关闭煤矿的验收程序、内容和标准开展工作,验收结束后向煤炭企业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监督煤炭企业及时向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移交有关资料,明确关闭煤矿日常监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产能不可恢复。

2.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工作。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监管煤矿的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工作可参照省级联合验收的有关验收程序、内容和标准开展。验收内容主要包括设备拆除、井口封闭、职工安置、债务处置、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等。

市、县所属国有煤炭企业的资产及债务处置验收工作分别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其他煤炭企业的资产及债务处置验收工作由主体企业负责,市、县人民政府帮助指导。

(三)省属煤炭企业集团验收工作。

省属煤炭企业承担本企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工作的实施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关闭退出煤矿的验收工作,对设备撤除、井口封闭、职工安置、债务处置、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等主要关闭退出工作要按时按质完成到位。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本企业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内部验收,相关资料整理成卷。

四、验收程序

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的煤矿关闭验收经属地市人民政府出具关闭煤矿验收报告,且职工安置、债务处置、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等其他验收工作经本企业内部验收合格后,由省属煤炭集团公司向省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和煤炭行业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各市监管煤矿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组织全面验收后,向省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和煤炭行业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在接到验收申请后,省级联合验收组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关闭退出煤矿进行综合验收,向企业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形成验收报告报请省领导小组同意后,在省人民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完成情况,并向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各省属煤炭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专门验收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单位)内的化解煤炭过剩产能验收工作,加快关闭退出煤矿的验收步伐。

省级联合验收组要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关于明确山西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煤炭行业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职责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函〔2016〕86号)职责分工以及本通知验收分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验收工作顺利实施。

(二)严格标准,确保井筒封闭到位。

煤矿关闭要按照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办法》第六条的要求,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实施,重点是:关闭的立井应当填实,或在井口浇注一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关闭的斜井(平硐)在井口以下斜长20米处砌筑一座砖、石或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实至井口,并浇注钢筋混凝土封墙,确保永久封闭。

(三)加大工作力度,按期完成任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各省属煤炭集团公司要切实履行《关于加快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14号)中明确的监管主体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煤矿关闭验收工作在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省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煤炭行业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要跟踪指导服务,确保化解煤炭过剩产能验收工作按期完成。

(四)落实安全措施,确保社会稳定。

各煤炭企业要按照已制定的各类安全保障措施,做好关闭退出过程和验收期间的安全工作。同时做好分流安置职工的思想工作,建立健全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企业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按职代会通过的安置方案组织实施,研判因职工安置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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