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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履行矿产开发监管职责 切实配合煤矿安全生产

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土资源部

国际煤炭网

2017
03/01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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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矿安全 矿产资源 煤矿企业

2016年12月12日,湖北省厅向各产煤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下发《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履行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职责切实配合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土资办文〔2016〕36号),要求各地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职责,进一步夯实安全责任,切实配合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岁末年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通知要求,各产煤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国土资源部门监管职责,对所有保留煤矿逐一进行排查核实,切实配合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

通知强调,各产煤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对本辖区内煤矿采矿权、探矿权逐一进行清理。要主动协调经信、煤炭、安监等部门,了解煤矿生产经营情况,对保留煤矿,要按照国土资源部门职能职责的要求,重点检查矿山企业是否存在越界开采情况等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煤矿企业停产整顿、自查自改及下步打算。对拟关闭的煤矿,要加大动态巡查力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经信、煤炭、安监等部门;要督促采矿权人做好矿井闭坑、残余资源储量登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采矿权注销等工作。对煤矿探矿权,要逐一了解其保留或自愿退出的意愿,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如自愿退出的,可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4〕48号)向省厅提出申请,经省厅核实转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退还当时依法有偿取得探矿权的价款;如继续保留的,督促其报批保留登记手续。发现煤矿企业存在越界开采情况等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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