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以来,娄底市在原有煤矿246处,设计生产能力1639万吨/年的基础上,关闭退出小煤矿151对,共化解落后产能880万吨/年。全市现有保留矿井95对,存在矿井规模小,9万吨以下矿井74处、占全部矿井78%;灾害非常严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55对、占全部矿井的58%,水文地质复杂矿井7对、占全部矿井的7%,煤层有自燃发火危险矿井12对、占全部矿井的12%,煤尘有爆炸危险矿井13对、占全部矿井的13%。
根据国家和省里淘汰煤矿落后产能的政策(湘煤关退办〔2014〕1号文件中“保留矿井突出矿井能力达到15万吨/年”、国发〔2016〕7号文件中“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其它不符合产能政策的产能中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类落后小煤矿”,及湘政办发〔2016〕28号文件中“重点关闭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类落后小煤矿”的要求,全市有48对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属于淘汰关闭对象。同时根据湘煤关退办〔2014〕1号文件中“非突煤矿能力原则上达到9万吨/年”,及国发〔2016〕7号、湘政办发〔2016〕28号文件中“有序退出产能小于9万吨/年的煤矿”的要求)。娄底正在加紧推进淘汰落后小煤矿工作,制定出台关退方案和政策,研究确定关闭对象、时限和责任,针对关闭退出的煤矿进行稳控风险评估,同时实行疏堵结合,稳妥推进,分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