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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严防煤矿超能力生产引发重特大事故

日期:2017-03-07    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际煤炭网

2017
03/07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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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矿安全 原煤产量 瓦斯突出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

严防煤矿超能力生产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7〕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超能力组织生产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逾越“红线”的表现行为之一,是企业违背安全生产科学规律、导致产生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规行为之一。历史上的教训和近期个别煤矿发生重大事故的原因分析表明,超能力组织生产是引发重特大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严防超能力生产引发煤矿重特大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煤矿超能力生产

煤矿企业不得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和相关经济指标,要督促下属煤矿严格按照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均衡组织生产。煤矿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月度产量原则上不得超过生产能力的1/12。资源整合、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竣工验收批复前,严禁违规组织生产。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的可采期应符合有关规定,安全煤量应符合要求,严禁采用“剃头下山”开采,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不得组织生产。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号)精神,按照核定的能力组织生产;未按规定进行能力核定的要重新核定,在重新核定前,按不超过原生产能力的80%组织生产。实施产能置换核减生产能力的矿井(名单见附件)要在规定时限内将产能核减到位,并按核减后的产能安排生产计划、组织生产。

煤矿要在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

二、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超能力生产日常检查、专项监察与近期部署的煤矿全面安全“体检”相结合,采取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形式,认真核查煤矿生产能力批复文件、采掘进度、生产报表、矿井用电量、调度台账、煤炭销售报表、财务报表、劳动用工登记等资料。要突出重点,增加对国有大矿,资源整合、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灾害严重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型)、实施产能置换核减能力矿井的检查频次。对存在超能力生产、“三量”不合规定、“剃头下山”开采、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存在超能力生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煤矿,在按上限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应责令其停产整顿不少于1个月,并暂扣相关证照;煤矿恢复生产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落实验收和签字手续。对3个月内发现2次或2次以上存在超能力生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煤矿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隶属煤矿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并予以曝光。对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和相关经济指标的煤矿企业,要追究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落实监管监察责任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监管监察执法,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认真核查举报线索,做到举报必查,查必有果。对包庇或协助煤矿隐瞒超能力生产、接到超能力生产举报未及时调查处理、未按规定验收和签字擅自同意被责令停产整顿煤矿恢复生产的,要依法追究地方监管监察部门责任。

附件:产能置换核减生产能力矿井统计表.pdf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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