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煤矿超能力组织生产是引发重特大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一情况,吉林省安监局强化措施严防超能力生产行为。
一是煤矿企业不得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和相关经济指标,严格按照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均衡组织生产。
二是资源整合、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竣工验收批复前,严禁违规组织生产。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的可采期应符合有关规定,安全煤量应符合要求,严禁采用“剃头下山”开采,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不得组织生产。
三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按照核定的能力组织生产。
四是煤矿在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组织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超能力生产日常检查、专项监察与煤矿全面安全“体检”相结合,采取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形式,认真核查煤矿生产能力批复文件、采掘进度、生产报表、矿井用电量、调度台账、煤炭销售报表、财务报表、劳动用工登记等资料。坚持突出重点,增加对国有大矿,资源整合、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灾害严重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型)、实施产能置换核减能力矿井的检查频次。对存在超能力生产、“三量”不合规定、“剃头下山”开采、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存在超能力生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煤矿,在按上限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责令停产整顿,暂扣相关证照;恢复生产前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落实验收和签字手续。包庇或协助煤矿隐瞒超能力生产、接到超能力生产举报未及时调查处理、未按规定验收和签字擅自同意被责令停产整顿煤矿恢复生产的,依法追究地方监管监察部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