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春市
商品煤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强化对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监管,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
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推动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
《实施细则》规定了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是
商品煤质量的责任主体,分别对各环节商品煤质量负责。
《实施细则》明确了商品煤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褐煤灰分≤30%,其他煤种灰分≤40%;褐煤硫分≤1.5%,其他煤种硫分≤3%;此外,对汞、砷、磷、氯、氟等元素含量也提出具体标准。
《实施细则》的出台,一方面将有力地促进从源头减少燃煤污染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另一方面将有利于推动煤炭生产和消费布局调整,压缩劣质煤市场空间,促进优质煤炭开发利用。
日前,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春市商品煤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强化对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监管,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推动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
《实施细则》规定了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是商品煤质量的责任主体,分别对各环节商品煤质量负责。
《实施细则》明确了商品煤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褐煤灰分≤30%,其他煤种灰分≤40%;褐煤硫分≤1.5%,其他煤种硫分≤3%;此外,对汞、砷、磷、氯、氟等元素含量也提出具体标准。
《实施细则》的出台,一方面将有力地促进从源头减少燃煤污染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另一方面将有利于推动煤炭生产和消费布局调整,压缩劣质煤市场空间,促进优质煤炭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