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1号)及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出具符合煤炭资源税优惠条件的煤矿名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煤规发字〔2015〕105号)有关要求,按照泰安市办理出具符合煤炭资源税优惠条件煤矿名单的程序,经专家审查,确定当前符合煤炭资源税优惠条件的煤矿名单如下:
符合衰竭期煤炭资源税优惠条件的煤矿名单(1处):新泰市韩庄煤矿
此次符合衰竭期煤炭资源税优惠条件的煤矿,在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增加仍符合减税条件时,纳税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煤炭局申报,并向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在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增加不符合减税条件时,纳税人应停止享受减税政策。
泰安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