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聊城市经信委网站获悉,为严格落实散煤治理工作主体责任,强化督导考核,根据省、市关于煤炭清洁利用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聊城市实际,特制定《聊城市散煤治理工作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本办法重点从散煤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实施、治理进度、供应保障、市场管控、奖补体系、宣传引导等方面,检查考核散煤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实际成效。
聊城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25日
聊城市散煤治理工作检查考核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工作主体责任,强化督导考核,加快推进全市散煤治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按照《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推进散煤治理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重点从散煤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实施、治理进度、供应保障、市场管控、奖补体系、宣传引导等方面,检查考核散煤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实际成效。
第四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标准分值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70-79分)、不合格(69分及以下)。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 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散煤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工作。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检查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并会同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检查考核工作组,实施检查考核工作。
第六条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办法》中对部门职责任务的具体分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工作调度和督导检查,统筹推进全市煤炭清洁利用和散煤治理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是推进本辖区煤炭清洁利用和散煤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办法》和《意见》要求,制定本辖区散煤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分年度确定治理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并逐级分解落实。研究确定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煤改气、煤改电等)、新能源推广应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生物质能等)、洁净型煤替代、节能环保炉具推广年度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责任部门、配套政策、奖补资金来源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牵头部门要严格按照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要求,按时上报本辖区散煤治理工作情况和统计报表等信息资料。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所报资料将作为检查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检查考核工作采取举报核查、不定期督查、阶段检查考核、年度检查考核方式。检查时间和具体检查考核工作方案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确定。检查考核结果,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上报市政府。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全市通报。对阶段检查考核和年度检查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市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散煤治理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检查考核结果优秀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提出限期整改措施,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在检查考核中发现篡改、虚报、瞒报、谎报行为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联合检查,且其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报请市政府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检查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对各镇办(园区)散煤治理工作的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检查考核工作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