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7—2018年供热季煤炭迎峰保供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哈政办规〔2017〕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17-2018年供热季煤炭迎峰保供专项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1日
哈尔滨市2017—2018年供热季煤炭“迎峰保供”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将省政府“电网不限电、供暖不停热、煤矿安全生产不出事故”3条底线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炭供应预警、协调和保障等相关工作,防止断煤、停热、停电、停产等事故发生,确保安全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煤炭应急储备工作方案》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供电、供热、生产、生活等领域的煤炭产、购、运、供、储、销等环节应急工作。
1.4 事件分级
1.4.1 Ⅲ级应急状态。全市用煤企业煤炭库存量高于7天(含)警戒库存,低于15天(含)合理库存。
1.4.2 Ⅱ级应急状态。全市用煤企业煤炭库存量高于2天,低于7天。
1.4.3 Ⅰ级应急状态。全市用煤企业煤炭库存量低于2天(含)。
2 基本原则
本预案遵循“平战结合、以战为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市工信委负责全市煤炭“迎峰保供”综合协调工作,重点指导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等6区做好煤炭“迎峰保供”工作,阿城、呼兰、双城区及9县(市)负责本辖区煤炭供应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履行本辖区煤炭供应属地责任。各热电、生产等用煤企业履行煤炭采购、供电(供热)、运行保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 组织机构及责任
3.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成立哈尔滨市煤炭“迎峰保供”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内设综合协调组、煤炭保障组、督办检查组、供热保障组、铁路运输组、公路运输组、市场监管组、履约督办组等8个工作推进组。
3.2 指挥部及办公室成员
3.2.1 指挥部成员
总指挥:市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执行副总指挥(总调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成员:市法院、市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市公安交管局、市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哈投集团、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等26个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9区、9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3.2.2 指挥部办公室成员
主任:市工信委主任
副主任: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办公厅、市工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组成人员,并指定一名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联络员。
3.3 工作职责
3.3.1 指挥部、副总指挥、执行副总指挥职责
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煤炭供应保障工作有关要求,对我市煤炭供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部署;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宣布进入应急状态。
副总指挥:负责落实指挥部工作部署,向上沟通有关事项;协调市法院、市检察院处理合同纠纷;通过省政府协调铁路部门解决运力问题;召集成员单位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对外发布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担任现场总指挥。
执行副总指挥(总调度长):协助副总指挥工作。具体领导煤炭保障组工作,负责拜访煤炭生产企业驻地政府领导和企业总部领导,与省内外供煤企业沟通,组织完成应急煤炭采购任务;负责应急煤炭调拨审批;联系省工信委监测的重点煤电企业;督促供热企业履行储煤和供热责任;协调热电联产企业,在紧急状态下“限电保热”;指导发改、市场监管、公安、信访、网信、新闻等部门处理煤价、供热群体事件及信访、舆情、新闻宣传等工作。
3.3.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法院:依法受理用煤企业供煤合同纠纷案件,快立案、快审理。对涉嫌犯罪的,将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市检察院:负责受理不服法院关于不履行供煤合同和供热义务的民事裁判的监督申请;对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偷盗和贪污煤炭资源等涉嫌犯罪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逮捕,提起公诉。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向省政府报告信息,并配合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的督办落实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预案的合法性审查。
市工信委:具体负责全市煤炭“迎峰保供”综合协调工作。动态掌握和汇总全市煤炭供需和储备情况,制定综合报表,按周上报相关数据、进展情况和主要问题;协调重点工业企业生产用煤;协调解决铁路运输问题;确定全市煤炭应急储煤中心(以下简称“储煤中心”);组织哈投集团等单位做好应急煤炭的采购、储备、调拨、核销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随时掌握国家释放产能和煤炭产供宏观政策,每周一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组织依兰县政府完成中煤龙化沉陷区综合治理规划编制,组织有关单位完成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尽快开采供煤;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协调省物价部门必要时出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维护煤炭市场价格稳定。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80万吨政府应急煤炭采购资金5.2亿元(含省级财政匹配资金),并拨付给市工信委作为煤炭“迎峰保供”专项资金。
市审计局:负责财政资金使用合法性审查,并列入2018年审计工作计划。
市住房局:负责督促全市供热企业进行煤炭储备,9月30日前500万平方米以上供热企业储煤量达到70%以上,其他企业达到50%以上;督促煤炭供应、供热等合同履行;负责燃煤供热企业煤炭储量、用量、缺口等动态监测、预警、报送等工作;负责全市供热质量监督检查,协调解决供热矛盾和纠纷;负责系统内企业之间内煤炭调拨。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供热企业燃煤质量抽检;对燃煤排污设施运行情况排查,对污染企业进行依法查处;督导913台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完成拆并工作;对违规使用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的企业依法处理。
市安监局:负责督促辖区内煤矿生产企业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煤炭生产,确保安全生产,足量供煤。
市国资委:负责督导出资的哈投集团等国有企业完成供热任务,将煤炭“迎峰保供”等情况列入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储煤中心煤炭的计量监管工作;帮助煤炭经销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对煤炭销售质量进行监管,严查煤炭经营企业恶意囤积、哄抬煤价等违法经营行为,将不诚实守信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煤炭公路运输的应急组织,加强所管公路路面维护,提高公路运输保障能力。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助辖区内煤炭生产企业办理相关证照审批手续。
市城管局:负责城市路面管护和清扫作业,保障煤炭运输城市道路顺畅安全。
市商务局:负责协助进口煤炭企业办理境外购煤相关事宜。
市统计局:负责规上企业燃煤消费统计报送工作,配合成员单位完成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哈工大等单位研究改造褐煤锅炉全部或部分燃用烟煤的可行性方案。
市公安局:负责对扰乱市场秩序、偷盗煤炭资源的法人和个人依法处理;依法对非法上访行为实施调查取证,依法追究非法上访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市信访局:负责受理相关群众信访事项。
哈投集团:负责配合市工信委制定全市应急煤炭管理办法;负责提出并报请指挥部同意后,在所属企业辟建4个储煤中心,确保应急煤炭放得下、存得住、调得出;在总调度长领导下,对符合法定情形可采取单一采购方式采购的,协助市工信委完成80万吨应急煤炭采购等任务;负责应急煤炭的存储、安全管理和储量监控,储量低于20万吨时,向省级储煤中心提出调煤申请;按照总调度长签批的调拨指令,采取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完成应急煤炭调出;会同市工信委完成剩余煤炭的拍卖和资金核算、返还等相关工作。
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负责协调省电力公司进行保障电力供应最低负荷的煤炭日消耗量测算工作,在我市煤炭供应非常时期做好最低负荷情况下的“停电保热”工作。因煤炭供应紧张确需停机的,须提前3天以上向指挥部报告,经审批同意公告后执行;对因发电机组故障而发生事故性停电的,立即报告。
市公安交管局:负责维护公路交通秩序,在确保安全情况下,紧急状态时建立煤炭公路运输“绿色通道”,保障煤炭公路运输24小时畅通。
市网信办:负责监测网络舆情,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稳定的负面舆论。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新闻单位组织正面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
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迎峰保供”应急预案;建立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煤炭储量不少于7天用量的应急储煤中心;监控和预警本辖区用煤企业和储煤中心的煤炭储量;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动态信息。
依兰县政府:负责协调在中煤龙化下属矿区辟建市级储煤中心;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协调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公司年底前预产的57万吨煤炭作为哈尔滨生产、生活、取暖用煤;负责协调中煤龙化加快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尽快开采供煤,缓解哈尔滨供煤压力。
各热电企业:要履行主体责任,千方百计挖掘煤源,按照省市要求,按时按量完成储煤任务。
各煤炭经销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煤炭“迎峰保供”工作,购进域外煤炭,优先满足哈尔滨用煤需求。
3.3.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煤炭“迎峰保供”总体协调工作;负责全市煤炭供应信息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工作;筹备指挥部会议;组织召开办公室会议。指导各区县(市)监测用煤情况;协调解决全市煤炭供应保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协调、指导有关单位落实指挥部工作部署;申请、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理;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相关部门及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纪线索。
3.3.4 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为市工信委,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局、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处理办公室日常工作;向上级报告重大事项;组织做好维护市场秩序、舆论引导、证照办理、新闻发布和行政问责等工作。
(2)煤炭保障组:牵头单位为市工信委,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局、市安监局、市商务局、依兰县政府、哈投集团。组织哈投集团按照《黑龙江省煤炭应急储备工作方案》、《哈尔滨市煤炭应急储备工作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和要求,做好应急煤炭采购、储备、调拨和核销工作;供热期结束后,完成剩余煤炭的拍卖和资金核算、返还等相关工作。
(3)督办检查组:牵头单位为市工信委,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局。负责本预案所有事项的督办检查。
(4)供热保障组:牵头单位为市住房局,成员单位包括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哈投集团。负责对全市供热企业用煤、存煤情况进行监测;负责对市级国有供热企业进行考核和监管,确保达到供热标准。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强化供热企业安全监管,确保供热企业安全生产运行。
(5)铁路运输组:牵头单位为市工信委,负责全市供热企业煤炭铁路运输的协调工作。
(6)公路运输组:牵头单位为市交通运输局,成员单位包括市公安交管局、市城管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全市煤炭公路运输保障工作,加强公路路面维护,保障冬季路面清洁安全。维护公路交通秩序,紧急状态下建立煤炭运输绿色通道,加强煤炭运输的安全检查。
(7)市场监管组:牵头单位为市市场监管局,成员单位包括市公安局。负责销售煤炭质量监管,严查恶意囤积、哄抬煤价等扰乱煤炭市场秩序行为。
(8)履约督办组:牵头单位为市法院和市检察院,成员单位包括市公安局、市住房局、市工信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已签订煤炭合同,以各种原因不履行合同的煤炭生产企业和不履行供热义务的供热企业进行督办,必要时可启动司法诉讼程序。
4 应急响应
总指挥办公室负责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状态。进入应急状态后,指挥部实行月例会制度,办公室实行周例会制度,启动24小时值班值宿机制。各区县(市)政府每日向市指挥部报告本地区煤炭入库消费和库存情况;市住房局对全市供热企业用煤、存煤情况实行动态监测,掌握供热企业用煤需求。指挥部办公室每日向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执行副总指挥报送《哈尔滨市供热企业进、耗、存煤监控日动态表》及协调解决情况,作为日常协调和应急处置的依据。遇有重特大疑难问题时,由执行副总指挥(或委托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并将有关情况报总指挥和省工信委。
4.1 Ⅲ级应急响应
4.1.1 及时报告。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工信委报告。
4.1.2 争取支持。由执行副总指挥向省工信委请示,协调省属煤矿增加对我市煤炭供应量。
4.1.3 实地调查。综合协调组立即赴现场了解情况,摸清实情,统计煤量缺口,预测需求煤量,制定购煤或就近调拨方案。
4.1.4 增加储备。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煤炭保障组立即储煤;协调铁路运输组、公路运输组保证运力;优先保证市级储备中心煤炭存量,为Ⅰ级应急响应奠定基础。
4.1.5 监测煤耗。组织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三发电厂、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哈尔滨发电有限公司、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热电厂、国电哈尔滨热电有限公司等5户主力供热企业测算不同气温条件下保障供热底线的最低耗煤量,作为应急状态下煤炭统筹调剂、确保底线的依据。
4.1.6 重点保障。对个别存煤偏低、有可能影响供暖安全的重点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帮助其落实煤源、协调运力,保证其用煤需求。
4.2 Ⅱ级应急响应
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4.2.1 及时报告。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通过市政府政务值班室向省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省政府给予支援。
4.2.2 异地调拨。提请省工信委向铁路部门下达调度令,科学调度出省煤炭量,逐步扩大限制煤炭出省量,增加蒙煤落地量,专供哈尔滨市保障供热。
4.2.3 以热定电。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三发电厂、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哈尔滨发电有限公司、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热电厂、国电哈尔滨热电有限公司等5户主力供热企业实行“以热定电”。在不影响供热和保证电网安全运行最低发电电量的前提下,适度调降发电负荷,减少日耗煤量。
4.2.4 重点服务。积极响应用煤企业求助申请,综合协调组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需求分类分级解决问题。对事权在市的,由市工信委协调解决;对事权在省的,由市工信委报省工信委协调解决。
4.3 Ⅰ级应急响应
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4.3.1 立即报告。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通过市政府政务值班室向省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省政府、国家给予支援。
4.3.2 人员派驻。责令区县(市)政府指派工作人员入住供热企业现场督办,提供服务。
4.3.3 集中处置。召开现场工作会议,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及措施,总指挥办公室及8个工作推进组各司其职,合力攻坚。
4.3.4 限电保热。采用保障供热底线的最低煤耗调度电厂运行,最大限度减少日耗煤量。
4.3.5应急调拨。启动市级储煤中心煤炭调拨,就近缓解用煤需要。调拨程序按照《哈尔滨市应急储备煤炭管理办法》执行。
4.3.6 争取支持。立即向省应急煤炭储备中心提请支援,及时向我市企业和储煤中心补充煤炭,就近缓解供热企业用煤需求,并请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向我市调拨急需煤炭,补满储煤中心煤量。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迎峰保供”第一责任人,要敢于担当、履行职责,狠抓落实。
5.2 人员保障
在本预案执行期间,组织机构实行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在供暖期前分散办公,供暖期间集中办公。应急状态时,指挥部成员外出需经副总指挥同意,办公室成员外出需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其他人员外出除经所在单位同意,还需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涉及人员调整的,要第一时间向办公室报告。
5.3 纪律保障
本预案执行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谋取私利为目的,与煤炭生产、供应及销售企业勾结,影响预案执行,不得干预用煤企业采购行为。所有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5.4 资金保障
本预案执行期间,积极落实筹措政府应急储煤资金,协调落实省级财政匹配资金,其他资金根据工作需要“一事一请”。各区、县(市)应参照执行。
5.5 惩戒措施
各成员单位要坚决履行职责,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相关人员按规定严肃问责。
各企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对责任落实不力,措施不当,造成不利影响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6 预案实施
6.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8年4月30日止。
6.2 各区县(市)政府、相关企业及有关单位,要在本预案发布5个工作日内,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应急预案,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3 市级应急煤炭储备中心
第一储煤中心:哈尔滨燃料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地址:道外区水源路63号
第二储煤中心:哈尔滨燃料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地址:香坊区旭升街277号
第三储煤中心:哈尔滨燃料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地址:平房区联盟大街115号
第四储煤中心:阿城岁宝热电公司
地址:阿城区延川大街805号
6.4 应急队伍名单
滕幼平 市工信委主任
史殿强 市工信委副主任
李 军 市工信委总工程师
梁 辉 市工信委煤炭节能处副处长
车万辉 市工信委电力交通处副处长
胡增多 市工信委煤炭节能处调研员
办公电话:84664341 84664651 86772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