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河南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发布实施,成为全国第4个发布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地方标准的省份。
河南省燃煤发电机组占火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和总发电量的95.9%、97.1%,原煤消耗量占全省工业煤炭消耗量的4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占全省工业排放量的31.9%、37.4%。燃煤火力发电是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河南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4项指标排放限值分别为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0.03毫克/立方米;其中,W型火焰炉膛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00毫克/立方米。除汞指标与国家标准持平外,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指标均比国家标准更严。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一些省份陆续发布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地方标准。
河北省于2015年10月发布《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现有及新建单台出力65吨/小时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燃煤发电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3项指标排放限值分别为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65吨/小时以上以低热值煤为燃料的燃煤发电锅炉及新建单台出力65吨/小时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3项指标排放限值分别为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制均为0.03毫克/立方米。
2016年1月29日,上海市发布实施《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电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制分别达到10毫克/立方米(新建5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0.03毫克/立方米。标准并将60万千瓦及以上的公用燃煤机组标准执行时间确定为2016年9月1日,30万千瓦及以上的公用燃煤机组标准执行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自备电厂燃煤机组标准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
山东省早在2013年9月1日就发布实施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于2016年2月发布标准修改征求意见。新修订的标准中燃煤(含水煤浆 )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调整为:烟尘410吨/小时以上锅炉5毫克/立方米、410吨/小时以下锅炉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现有W型火焰炉膛和循环流化床锅炉100毫克/立方米、其他燃煤锅炉50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0.03毫克/立方米。
与此同时,其他省份也在加紧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浙江省于今年8月28日印发《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并要求9月30日前反馈。浙江省标准中,新建燃煤发电锅炉和现有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锅炉,颗粒物排放限值执行5毫克/立方米,现有单台出力30万千瓦瓦以下(不含)燃煤发电锅炉颗粒物排放暂行限值1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执行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执行35毫克/立方米。并要求位于城市主城区及环境空气敏感区的燃煤发电锅炉应采取烟温控制及其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羽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