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大气污染、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更好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沈阳市工商局根据《沈阳市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和散煤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将沈阳市散煤销售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沈阳市二环以内煤炭经销企业禁止现场销售散煤;
二、沈阳市辖区内销售的散煤应符合以下质量标准:全硫≤0.6%、灰分≤16%、发热量≥4000卡/克。
自通告发布15日内,二环内散煤销售场所自行搬迁,逾期不搬迁者,由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缔。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理。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举报电话:024-24011771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