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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对全省煤矿防治冲击地压工作提出五点细化要求

日期:2017-12-07    来源: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际煤炭网

2017
12/07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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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瓦斯防治 红阳三矿 煤矿企业 煤矿安全

为认真汲取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红阳三矿“11•11”事故教训,进一步督促煤矿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近日,辽宁省安委办对全省煤矿防治冲击地压灾害工作提出五点要求:

一是对曾经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矿,要加大安全投入,保障防冲工作需要,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原则,必须建立防冲培训制度,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采取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

二是对已经出现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或埋深超过400m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m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m的坚硬岩层,或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的煤矿,要按规定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并加强冲击危险性监测工作;对经鉴定具有冲击危险性的,要立即按照冲击地压矿井有关规定要求,补充完善矿井防治冲击地压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规定。

三是对采深超过800米的非冲击地压煤矿,要合理布置井下采掘作业区域,孤岛开采必须采取严格防冲击地压措施;设立专门的防治冲击地压机构与人员,在采掘活动区域采用微震监测法等区域监测手段加强对冲击地压灾害情况的日常监测,加强对煤矿井下日常冲击地压灾害显现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四是采深超过千米的非冲击地压煤矿,要对井下所有采掘作业地点采用钻屑法、应力监测法等局部监测手段加强日常监测,最大限度减少井下采掘作业地点人员数量、杜绝安排不同工序平行作业,对井下经常受采掘活动扰动的巷道,必须采取主、被动复合式可塑性支护,提高其抵抗灾变的能力。

五是加强复合灾害的防治。各煤矿企业在落实防治冲击地压灾害工作中,要综合分析煤矿瓦斯、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结合实际确定本煤矿复合灾害的主导类型,统筹制定对煤矿有实际指导性的综合灾害防治专门技术措施,加强对作业现场水、火、瓦斯等安全风险的日常管控,防范灾变发生后因复合灾害共同作用造成事故伤亡扩大。

红阳三矿“11•11”顶板(冲击地压)事故发生后,辽宁煤监局立即组织对全省所有采深超过800米矿井开展顶板管理专项监察,督促各地区和煤矿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安全思想认识,落实全省工作要求,加强冲击地压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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