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日8时许,张家口开滦蔚州地煤西涧沟矿业有限公司西涧沟矿(以下简称西涧沟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335万元。
事故发生后,西涧沟矿谎报瞒报。经群众举报,11月3日,蔚县政府开始组织核查;12月7日,西涧沟矿投资人和实际控制人梁永生到蔚县煤炭局投案,谎报瞒报事故被证实。
“藏猫猫”隐藏井口非法生产
2011年12月,在《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口市地方
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批复》中,批复同意原蔚县西涧沟煤炭开采有限责任公司、原蔚县金沟煤矿整合为一处矿井,配置原裕发煤矿剩余资源,由蔚州公司对其兼并重组。2012年9月,整合后的煤矿更名为张家口开滦蔚州地煤西涧沟矿业有限公司西涧沟矿。
西涧沟矿地处蔚县两个乡镇的接合部。其主井、风井所在的南部井田(原西涧沟煤矿)行政区划属蔚县阳眷镇,副井所在的北部井田(原金沟煤矿)行政区划属蔚县白草村乡。
整合后的西涧沟矿,将原西涧沟煤炭开采有限责任公司主立井作为主井,北斜井作为回风井,原金沟煤矿主立井作为副井。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年30万吨。
2014年2月21日,蔚县煤炭局准许西涧沟矿开工进行整合改造。2014年3月27日,蔚县公安局批准西涧沟矿领用火工品,整合改造施工正式开始。但至事故发生时,主井、副井尚未贯通,整合改造工程仅完成1477米,剩余工程量4637米,施工地点主要集中在主井区域。2017年技改工程仅施工95米,其余工程均安排为巷道整修。矿井采用立井、斜井混合开拓方式,设计采用普通机械化采煤法。
而实际上,整合后的西涧沟矿一直未按设计施工,而是偷偷非法生产。事故就发生在西涧沟矿副井未批准的整合改造区域内一处长期非法生产的作业地点。
西涧沟矿投资人、生产经营实际控制人梁永生,利用原金沟煤矿斜井进行非法生产。
为了掩人耳目,躲避检查和监管,西涧沟矿和政府监察监管部门玩起了“藏猫猫”。早在2012年3月,梁永生就在斜井口盖了一排平房,房子西半部为工人宿舍、东半部为掩藏的井口。房间内的暗道直接通向斜井井口。长约700米的斜井安装有斜井人车,提升绞车则藏在位于房子以东的土坡地下。
西涧沟矿不但非法生产,而且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工艺,采用自然通风,井下使用非阻燃抗静电风筒向各作业地点供风,循环风作业。
该矿利用隐蔽的斜井、井下原有巷道和副井在整合改造水平以下20米左右处贯通,形成自然通风系统(隐蔽斜井进风、副井回风),后又在隐蔽斜井中部整修出一条与副井底2#密闭以里原有巷道相通的主巷道,分5组巷道和6组巷道两部分,布置多个工作面,采用巷道式采煤法组织生产。
西涧沟矿在2#密闭上加装了一个小铁门,平时打开小铁门便于通风、行人。遇有检查时,则关上小铁门,并用水泥勾缝应付检查。2#密闭以里的井巷均为未批准的整合改造工程,在图纸上不填绘,且该区域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在5组和6组巷口各安有一台无风筒局部通风机增压,各工作面巷口安装局部通风机使用编织袋风筒向工作面供风;各工作面生产的煤炭用柴油三轮车运至皮带巷,经皮带运至2#密闭下的煤仓,经副井箕斗运至地面。事故就发生在6组巷道迎头的1#作业点。
事故区域未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也未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在副井未批准的整合改造区域工作的工人大部分为周围农村的农民。梁永生对生产几乎未进行任何管理,工人可以在宿舍房间的暗道内直接下井,且佩戴的矿灯都是由自己购买、自己充电、自己管理的,工人下井前仅在灯房领取自救器。生产时甚至不登记下井人数和姓名。
党的十九大期间,西涧沟矿为了继续非法生产,应对检查,只将3张人员定位卡放在副井罐笼中入井,伪装成有人在排水、巡巷,掩盖非法生产的事实。
复杂的管理体制
西涧沟矿兼并重组后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蔚州公司)占股51%,原矿井股东占股49%。
蔚州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张家口开滦蔚州地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蔚州地煤公司),负责资源整合煤矿的管理。2012年6月底,蔚州地煤公司向西涧沟矿派驻了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等“五职矿长”,对西涧沟矿实施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兼并重组完成后,蔚州公司未投入、未分红,只负责报批各种手续,蔚州地煤公司代表整合主体蔚州公司对西涧沟矿进行管理。按照规定和协议要求,蔚州地煤公司派驻的“五职矿长”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技术、经营,实际生产经营由出资人控制,“五职矿长”外的其余人员均由出资人招聘和发放薪资。
而实际上,“五职矿长”并没有对西涧沟矿进行实质管理,甚至故意回避对副井区域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以火工品使用及审批情况为例,管理看似有制度,实际随意批。
西涧沟矿每月月底向蔚州地煤公司提出下月火工品用量计划,经蔚州地煤公司审批后向民爆公司购买。蔚州地煤公司成立了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和火工品审核小组,每月月底会审煤矿火工品用量计划,审核小组成员全部签字后出具审核结果。开滦集团规定火工品审批参照本月工程完成量审批下月火工品领用量,蔚州地煤公司规定参照前3个月的工程量审批下月火工品领用量。而蔚州地煤公司在审批西涧沟矿火工品用量时,只按照煤矿每月提出的下月计划工程量审批下月的火工品领用量,基本都是矿上报多少就批多少,仅2017年9月份就批准领用炸药4.825吨、雷管12684发。蔚州地煤公司审批火工品后就万事大吉,从来不对西涧沟矿整合改造计划工程量的完成情况和火工品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事故说法一晚变三回
2017年11月1日凌晨5时许,跟班矿长李占平,带班班长赵喜发等26名工人陆续从西涧沟矿隐蔽斜井乘坐人车入井后,分5个作业点进行生产作业。8时许,1#作业点十几米长的顶板突然跨落,赵喜发等4人被埋压,李占平被冲倒,砸伤头部、肩部并压住右腿。
西涧沟矿实际控制人梁永生闻讯后赶到出事地点,不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和请求救援,而是自行组织抢救。因巷道冒落矸石体积大、救援工具简陋,经过13个小时后,到当晚9时许才抢救出第一名遇难人员。35个小时后第二名遇难人员被救出,2天后,另2名遇难人员才被救出。
事故发生后,西涧沟矿与遇难人员家属“私了”,除赔偿带班班长家属330万元外,其余3名遇难者家属分别获得320万元赔偿。
自事故发生至11月3日救援结束,梁永生未上报事故。直到11月4日凌晨2时15分,才打电话向蔚州地煤公司调度室汇报:11月3日,4名工人下井巡巷,私自打开密闭,发生冒顶,砸死4人。
11月4日3时30分许,梁永生赶到蔚州地煤公司说明情况,称:11月3日上午七八点,出事儿了,井下棚子倒了,砸死4个人,并说了4个人的名字。
5时30分许,梁永生又向蔚州地煤公司改口并写了情况说明:“2017年11月4日2时15分给地煤调度室汇报西涧沟矿发生死亡事故是假的。真实情况是拉水泥车发生车祸,当时4人当场死亡。我打电话联系不到其他股东,晚上喝多了酒,为了找到其他股东,头脑一热,就瞎打了电话。”
11月4日至25日,梁永生陆续销毁技术资料、遣散工人、拆除设备、拉倒井架、封填井口,毁灭了与事故相关的证据,并与有关人员统一了口径。
12月7日,迫于核查、舆论和自身的压力,梁永生到蔚县煤炭局投案,但投案时仍谎称是工人下井取车时发生的事故。12月11日,事故调查组调查时,梁永生仍坚称是工人下井取车时发生的事故。直至12月13日,才交待事故真实情况。
县乡核查事故不到井下
11月4日凌晨,梁永生曾2次向蔚州地煤公司汇报事故情况。
蔚州地煤公司接到汇报后,虽然在11月4日凌晨派人赶到了西涧沟矿副井现场,但却既未召集救护队现场救援,也未组织人员下井核实情况。梁永生改口交通事故情况后,也未进行核实。
更奇怪的是,蔚州地煤公司在向上级公司和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时,却故意将梁永生的2次“汇报事故”改为“举报事故”。并且不制止西涧沟矿拆除设备、拉倒井架、封填井筒的瞒报作假行为。随后又对抗事故调查、销毁证据。
省调查组成立开始调查后,12月11日凌晨2时许,蔚州公司副总经理、蔚州地煤公司执行董事董天勇安排人销毁了11月4日对梁永生的询问笔录。11日下午5时多,董天勇又安排处理储存对梁永生询问笔录的电脑,购买新硬盘、换掉原硬盘,并将原硬盘毁坏后扔掉。
11月4日,蔚州公司接到蔚州地煤公司的事故汇报后,既未认真分析、核实汇报内容,也未组织人员下井核实情况、未召集救护队现场救援。直到12月7日,才以“听说西涧沟矿发生事故”直接上报开滦集团。开滦集团未认真分析核实,也以“听说发生事故”名义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
11月3日午夜,时任蔚县县长王树国接到事故举报,11月4日凌晨安排蔚县煤炭局副局长高永成联系公安局一起赶到西涧沟矿现场核查。11月4日下午,蔚县召开了事故核查安排会,安排由蔚县煤炭局牵头,县公安局、纪委、人社局、工会、阳眷镇、检察院等组成核查组核查事故。
但会后县煤炭局却没有正式组成核查组,既未明确核查组组长,也未制定核查方案。核查时未到井下事故现场,只是由县煤炭局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了事,更别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制止梁永生拆除设备、拉倒井架、封填井筒的破坏现场行为了。
包矿制度形同虚设
为了做好整合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河北省从省、市、县三级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制度,这些制度最核心的共同点是实行从政府、部门到各级企业的层层包矿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两节”和党的十九大期间安全生产等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全省所有资源整合、托管和单独保留煤矿一律停止生产建设,每班下井维修人员不得超过3人……县(市、区)煤矿安监部门要加大对停产停建矿井巡查力度,每周不少于2次巡查,确保真正停下来。”
《河北
煤矿安全监察局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党的十九大召开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中规定:“资源整合矿井和托管煤矿一律停止生产建设,采取远距离断电、停供火工品等措施,并派专人包矿驻矿盯守。”
《张家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整合主体企业负责对煤矿的管理措施:整合主体企业每月对所属生产、技改矿井开展不少于一次的联合性安全检查;各专业安全领导小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业安全隐患排查;对‘双停’矿井每旬组织一次巡查。……整合主体在原有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部门负责人的‘三包一’管理责任制。对生产和技改矿井违法生产行为、对“双停”矿井进入井下盗采行为、产能交易但未解除协议矿井非法盗采及回撤井下设备行为进行包保监督。……需通风、排水上下人员的‘双停’矿井和等待复工验收的矿井:要实施绞车房双锁管理措施,即政府驻矿人员和派驻矿长各一把。需要下井巡巷排水的,按规定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掌控钥匙人员方可同时开锁。”
《蔚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两节”和党的十九大期间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煤矿‘双停’期间,各产煤乡镇向辖区每个煤矿派驻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须有一名乡镇领导带队。驻矿人员实施24小时驻矿监管,严格按驻矿人员职责监管,确保矿井‘双停’到位。”
《中共蔚县县委办公室、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五包一”责任制的通知》中规定:“全县所有地方煤矿,分别由一名县级领导、一名县直部门主要领导、一名煤炭监管负责人员、一名属地乡镇主要领导、一名公安干警进行安全生产‘五包一’,经常到煤矿企业进行督导,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督导内容要记录存档。”
这些包矿、巡查、管理制度不能说不严密,不能说不严格。但落实情况如何呢?
西涧沟矿副井区域自批复整合改造施工以来,一直以整合改造施工名义,在未批准的整合改造区域采用巷道式采煤法偷偷摸摸从事非法生产活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两节”和党的十九大期间安全生产等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在党的十九大期间“停止生产建设;每班下井维修人员不得超过3人”,但西涧沟矿对这些规定置若罔闻,十九大期间从事非法违法生产活动达20多天,每班下井人数超过20人。
蔚州地煤公司对西涧沟矿派驻的“五职矿长”,在日常安全管理中,以“整合改造工程主要在主井”为由尽量不去副井区域,刻意回避非法组织生产的行为。蔚州公司和蔚州地煤公司每月组织对西涧沟矿安全检查时,基本不安排对副井区域进行检查,同样故意回避非法生产行为。
蔚州公司作为整合主体企业,一直未按照张家口市安监局的规定建立“三包一”管理责任制,未对西涧沟矿进行包保监督。
蔚州公司、蔚州地煤公司按规定对西涧沟矿各派1人24小时包矿驻矿盯守。但因西涧沟矿主井、副井的直线距离约为1300米,且地形为山区,步行时间需要约半小时。为了省事,驻矿盯守人员就常住主井区域,都不去副井巡查。
2017年10月,蔚县阳眷镇派8人分两组轮流驻西涧沟矿包矿驻矿盯守;11月驻矿盯守方式变更为三组。但盯守人员驻矿盯守期间,同样均吃住在主井区域。比蔚州公司、蔚州地煤公司驻矿人员稍强的是,每天只有1人步行到副井附近的山坡上简单观察情况后便返回。驻矿盯守人员靳晓东,在近4个月的包矿驻矿盯守期间内,完全忘了自己的驻矿盯守职责,甚至干脆在西涧沟矿主井区域兼职了瓦斯员。
张家口市安监局规定要实施绞车房“双锁”管理措施,但对整合煤矿负有主要监管职责的蔚县煤炭局,竟未将张家口市安监局的此文件传达至阳眷镇,导致阳眷镇驻矿人员未对西涧沟矿实行“双锁”管理措施。
蔚县县委、县政府对西涧沟矿派驻了“五包一”工作组,但在党的十九大期间,工作组组长却未按规定组织人员到西涧沟矿进行督导巡查。
正是驻矿、包矿人员的失职甚至刻意放纵,诸多监管部门、西涧矿三级上级公司的失职失察,才使得该矿在监管人员的眼皮子底下瞒天过海非法生产,才使得事故一再谎报瞒报。
55名责任人被严肃处理
西涧沟矿谎报瞒报事故认定后,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王东峰,省长许勤,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梁惠玲,副省长李谦都作出批示,要求对事故隐瞒不报者严惩和追责,对事故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经河北省政府批准,2017年12月10日,张家口开滦蔚州地煤西涧沟矿业有限公司西涧沟矿“11·01”谎报瞒报较大顶板事故调查组成立,对这起谎报瞒报事故进行提级调查。
调查认定,西涧沟矿“11·01”较大顶板事故是一起谎报瞒报的责任事故。
19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伪证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已分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检察机关立案;
36人因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分别受到行政开除、撤职、免职、降级、留用察看、诫勉谈话等政纪处理,建议开除党籍、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党纪处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
董天勇、周杨立、杨得良终身不得担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撤销杨得良等20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由蔚县政府依法对西涧沟矿实施关闭。
对西涧沟矿处以行政罚款70万元;对西涧沟矿谎报瞒报事故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300万元。
将西涧沟矿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