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永煤公司车集煤矿主副井电工班班长
游弋带来了《关于完善去产能
矿井资产债务处置政策的建议》。
2018年1月3日,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对去产能企业资产损失如何进行财务处理提出明确规定:一是列支当期损益,二是核减所有者权益,并明确指出“资产损失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可在业绩考核中适当予以考虑”。
据游弋介绍,以河南能源化工集团为例,2016年至2018年去产能关闭退出矿井106对,涉及资产159.43亿元,如果按文件规定处理,将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游弋表示,虽然去产能关闭退出矿井资产总量账面价值较大,但由于
煤矿企业的特殊性,大部分资产无法变现(如井下巷道等),其他资产变现后价值远远低于账面价值;国家专项奖补资金、省级奖励资金以及关闭矿井采矿权价款返还等已不足以弥补巨额的资产损失。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资产损失应计入当期经营损益,将造成母公司巨额投资损失,净资产大幅下降,进一步快速推高煤炭企业当前已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在没有资本注入和其他政策支持前提下,将导致去产能矿井的主体——集团公司财务状况恶化,不利于国企改革推进和落后产能稳步退出。
为此,游弋建议完善去产能矿井资产债务处置政策。一是分期逐步消化资产处置损失。由省里出台政策,明确企业通过当期损益或核减所有者权益列支的资产处置损失,根据去产能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逐步分期予以消化。二是对资产处置损失金额较大,使企业净资产迅速减少、资产负债率大幅上升、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去产能企业,由省财政补充国有资本金、利用现有省级投资平台投资入股,或者在省级层面设立煤炭转型发展基金予以补充投资,进一步充实国有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