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抓好煤矿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严防
煤矿水害事故发生,日前,娄底市安委办下发专门通知,要求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
煤矿企业认真应对汛期来临的极端天气,多措并举,切实抓好当前煤矿防治水工作。
切实强化预警预报和应急值守。各煤矿企业要对汛期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切实加强水害预警预报工作。一是加强对威胁矿井安全的主要含水层的水位监测及对井下水闸墙、突(出)水点和采区涌水量的观测,掌握矿井水动态变化,及时预报水情水害。二是加大对井田范围内地表水体、地面裂缝、塌陷区、泄洪渠、防洪坝等重点部位的巡查,发现异常第一时间准确预警。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配足应急防汛物资,加强对职工防范暴雨、洪水和救灾抢险知识的培训,提高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四是要加强应急值守,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值班到岗制度、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应急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险情,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响应。五是对于井口及工业广场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矿井,以及受河流、山洪威胁的矿井,接到暴雨信息后要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措施。六是地方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与气象、国土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及煤矿企业的应急联动,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认真研判自然灾害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完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第一时间将恶劣天气信息通知到有关单位和煤矿企业,做到信息共享,协同应对,处置到位。
切实落实煤矿水害防治措施。煤矿企业要根据煤矿所受水害威胁,结合汛期特点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明确重点时段、重点区域水害防治重点工作。一是受老空水威胁的矿井,必须圈定积水区和物探异常区,确定警戒线和探水线,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消除老空水威胁。二是受地表水威胁的矿井,必须修筑泄洪渠,发现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时要及时填塞,遇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紧急情况必须及时撤出人员,在隐患未完全消除前不得恢复生产。三是受顶板裂隙水影响的矿井,要充分考虑雨季降水补给,加强工作面涌水量观测,备足排水设备;发现顶板涌水异常,必须停产撤人,查明原因。四是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必须做好导(含)水构造的超前探查工作,对水文异常区必须采取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疏水降压、充填开采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彻底解除水害隐患后方可生产。五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和有重大水患威胁的矿井,必须认真落实“三专两探一撤人”措施,即: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煤巷或半煤巷施工作业时必须同时使用物探和钻探两种探放水手段,查清掘进工作面周围的水害隐患;发现有透水征兆必须立即撤离现场作业人员,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分析原因,研究科学安全有效的治理措施。
切实开展水害因素普查。煤矿企业要全面扎实开展水害因素普查工作。一是加强水文地质工作,收集整理开采范围内小煤矿有关地质资料,建立完善防治水基础资料。二是深入开展水害致灾因素普查,充分利用调查访问、物探、钻探、化探等手段,查清区域内地表水体、老空(窑)水、离层积水、岩溶水及导水通道发育等水文地质情况。三是小煤矿集中的矿区,要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对每个煤矿的老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探水线,完善并落实预防性保障措施。四是加大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各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要定期组织研究煤矿采掘作业范围内可能存在的水害威胁,明确水害防治工作重点,制定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提出隐患整改时限并督促严格落实。
切实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要结合打非治违和2018年湖南煤矿安全重点整治内容等文件要求,选聘技术过硬的煤矿防治水方面的专家,重点检查重大水患灾害是否做到超前治理,彻查水害事故隐患,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及时治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防治水各项措施。检查中发现煤矿井田范围内老空(窑)积水情况不清或水文地质条件不明、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排水系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要严格落实各级政府防汛应急响应,应急响应期间该停工停产的坚决停工停产,严禁安排人员下井作业。严厉查处探放水施工造假、水文地质资料造假等违规行为,对因工作不到位、组织不力、措施不落实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及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