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下达2018年度焦化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省级目标任务的通知
晋经信能源字〔2018〕144号
各市经信委:
为推动我省
焦化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落实
焦化行业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工作,根据山西省经信委、山西省环保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山西省焦化行业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经信能源字〔2017〕280号)有关规定,结合各市申报情况,现将2018年度焦化行业
化解过剩产能省级目标任务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8年度焦化行业化解产能过剩省级目标任务,涉及9户企业502万吨产能。详见附件。
二、进度时限
2018年6月25日前,将目标任务分解到相关市县,确定重点联系责任人;
2018年9月底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列入名单的过剩产能主体设备完成淘汰拆除,使其不能恢复生产;
2018年10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对化解过剩产能焦化企业的现场核查和验收,收集相关影像、图片资料,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2018年11月底前,将本市2018年度焦化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省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相应印证材料报省经信委。
三、有关要求
1. 高度重视。化解过剩产能的责任主体是各市县人民政府,市、县长是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完成情况是省政府对各市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2. 各市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掌握有关企业淘汰拆除进度,严格落实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责任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确保目标任务按时完成,并保障淘汰拆除工作施工安全。
3. 年底前,我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焦化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纳入年度考核。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