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 应急管理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印发《关于煤矿安全改造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本专项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给予资金支持。专项资金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部及有关中央企业等为单位按年度统一申报,国家集中安排,切块下达;实施周期为2019-2022年。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改造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8〕165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适应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变化,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等工作要求,扎实推进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提升煤炭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897号)等规定,特制定《煤矿安全改造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应 急 管 理 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