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燃煤发电企业申请燃煤机组实行超低排放电价加价政策,需要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材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检测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竣工环保验收网上信息公示、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及当地环保部门审核意见。
对于已经执行环保电价、超低排放电价政策的燃煤机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审核时,燃煤发电企业需要提供本季度燃煤机组运行情况统计表(含机组运行小时数,超标小时数统计数据)、本季度燃煤机组启停机时间记录、脱硫脱硝设施CEMS曲线图、对超标小时数据产生原因的说明和污染物超标排放时段明细表及地方环保部门审核意见。
《通知》明确,进行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机组需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申请超低排放加价政策,相关材料应于验收后1月内上报;已经执行环保电价及超低排放电价政策的燃煤发电企业务必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季度燃煤机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相关材料报送吉林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