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近期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能源煤安〔2018〕186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监察分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24号)要求,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能源局,日前已完成职能划转工作。为确保过渡期间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正常进行,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过渡期间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及信息报送
(一)做好工作衔接。市县级机构改革至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正式移交前,各地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仍由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承担,现有的职责和权限不变。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省能源局的安排部署和要求,认真抓好辖区内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并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工作不断档、不落空。
(二)完善信息报送。省能源局“三定方案”职责明确前,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仍按原报送渠道报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报、监管执法计划编制等其他与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事项和信息,由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和要求报省能源局(联系电话:0851-86891738,电子邮箱:gznyjmc@163.com)。
二、近期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安排
(三)总结分析煤矿专项行动。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安办〔2018〕2号)要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原省安全监管局,现调整为省能源局。各地要及时总结分析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形成专项行动总结报告。
(四)编制2019年度执法计划。按照《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编制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2019年度执法计划,2018年12月15日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
(五)继续实施煤矿分级监管。根据辖区内煤矿正常生产建设情况,按照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正常生产建设煤矿、乡镇人民政府盯守、巡查长期停产停建煤矿的原则,逐矿明确2019年一季度煤矿安全监管的主体。
(六)调度统计煤矿基础信息。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23号)要求,督促煤矿报送并汇总辖区内煤矿的《“三量”动态变化分析报告》(含2019~2020年的采掘工作面接续图表);同时,调度统计煤矿2019年春节期间停产放假及春节后计划复工复产情况(详见附件)。
(七)及时总结2018年度工作。对2018年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结合辖区内煤矿实际提出2019年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打算。
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上述工作安排的落实情况报省能源局,其中:第(三)项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8年12月20日前报送;第(四)项报本单位及辖区内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计划,于2019年2月15日前报送;第(五)项报辖区内所有在籍煤矿及其安全监管主体的统计表,第(六)项报《煤矿“三量”动态变化分析报告》和《2019年春节期间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停产放假及节后复工复产计划情况统计表》,第(七)项报2018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工作打算,于2019年1月10日前报送。
三、有关工作要求
(八)抓紧抓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吸取近期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岁末年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安委函〔2018〕144号)要求,结合煤矿安全大检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等工作,加强机构改革期间尤其是元旦、春节、“两会”期间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煤矿关键环节管控,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煤矿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提升煤矿灾害防治水平,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严防煤矿较大事故,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此件转发至辖区内各产煤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煤矿企业。
省能源局
省应急管理厅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