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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的通知

日期:2017-10-13    来源:阳泉市人民政府

国际煤炭网

2017
10/13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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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散煤 煤矸石 煤焦油 焦炭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的通知

阳政办发〔2017〕100号

城区、矿区、郊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阳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控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阳政办发〔2013〕180号)所划定范围不变,即本市建成区城区、矿区、开发区全部区域;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荫营镇建成区坪上村、街上村、后沟村、老虎沟村、桥上村、下荫营村(不包括农村分散居住的且煤气、集中供热未及的居民区),合计48.46平方公里。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调整

(一)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确定,我市所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Ⅲ类(严格),禁止燃烧的燃料组合为: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2017年10月底前,除集中供热锅炉和发电厂燃煤锅炉(含自备电厂)外,禁燃区范围现有燃煤设施全部予以拆除或者实现清洁能源改造;集中供热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实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发电厂燃煤锅炉(含自备电厂)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实现超低排放要求。

三、城区、矿区、郊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改燃计划和方案,促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其外围地区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鼓励未列入禁燃区范围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对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

四、对在拆除或改造期限内,暂未完成清洁能源替代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冒黑烟和扬尘扰民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现象。

五、各级政府及发改、经信、公安、执法、质检、环保、住建、工商、安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六、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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