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煤监局 省煤矿安监局发布《关于开展辽宁省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的通知》,针对辽宁省煤矿开采年限长,开采深度大,生产系统复杂,瓦斯、冲击地压、水、火等灾害严重的实际,按照省政府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部署,辽宁煤监局、省煤矿安监局组织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和技术专家,对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开采深度大、入井人数多等高风险煤矿开展一次安全“体检”工作。本次“体检”立足查大系统、治大灾害、控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查清问题,督促整改,强力推进煤矿重大灾害治理,有效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自检自改: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底。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属地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的井工煤矿自行开展自检自改,2019年1月底前按照本方案要求完成第一轮自检和上报工作,对自检问题认真整改。从2月份开始,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自检自改工作开展检查指导。开展“体检”: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安全“体检”式重点监察。
原文如下:
辽宁煤监局 省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辽宁省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的通知
辽煤安办字〔2018〕132号
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对高风险煤矿开展安全“体检”的通知》(安委办〔2018〕26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34号)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29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及《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全省高风险煤矿开展安全“体检”的通知》(辽安委办〔2018〕139号)要求,结合年初及“两会”等特殊时期全省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辽宁煤监局、省煤矿安监局决定开展辽宁省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含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工作,研究制定了《辽宁省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
2018年12月24日
辽宁省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针对辽宁省煤矿开采年限长,开采深度大,生产系统复杂,瓦斯、冲击地压、水、火等灾害严重的实际,按照省政府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部署,辽宁煤监局、省煤矿安监局组织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和技术专家,对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开采深度大、入井人数多等高风险煤矿开展一次安全“体检”工作。本次“体检”立足查大系统、治大灾害、控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查清问题,督促整改,强力推进煤矿重大灾害治理,有效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安全“体检”范围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共9家,分别是:铁法煤业集团公司大兴煤矿、大隆矿,沈阳焦煤股份公司林盛煤矿、红阳二矿、红阳三矿、西马煤矿,抚顺矿业集团公司老虎台矿,阜新矿业集团公司恒大煤矿,抚顺泰和煤炭开发有限公司。
(二)高瓦斯矿井
共9家,分别是:铁法煤业集团公司晓明矿、晓南矿、小青煤矿、小康煤矿、大平煤矿,沈阳焦煤股份公司蒲河煤矿,南票煤电公司小凌河矿,铁岭双树子煤矿有限公司,阜新弘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三)冲击地压矿井(含尚未完成鉴定评价的矿井)
共10家,分别是:铁法煤业集团公司大兴煤矿、大隆矿,沈阳焦煤股份公司红阳三矿,抚顺矿业集团公司老虎台矿,阜新矿业集团公司恒大煤矿,南票煤电公司大窑沟矿、小凌河矿、邱皮沟矿,抚顺泰和煤炭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
(四)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
共2家,分别是:铁法煤业集团公司大平煤矿,沈阳焦煤股份公司西马煤矿。
(五)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矿井
共9家,分别是:铁法煤业集团公司大兴煤矿,沈阳焦煤股份公司林盛煤矿、红阳二矿、红阳三矿,抚顺矿业集团公司老虎台矿,阜新矿业集团公司恒大煤矿,南票煤电公司大窑沟矿、小凌河矿,辽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其中开采深度超过1000米的矿井4家,分别是沈阳焦煤股份公司红阳三矿,南票煤电公司大窑沟矿、小凌河矿,辽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
(六)单班下井人数多的矿井(指单班下井人数超过800人或正常生产的采煤工作面达到3个及以上的矿井)
共5家,分别是:铁法煤业集团公司大兴煤矿、大隆矿,沈阳焦煤股份公司林盛煤矿、红阳三矿、西马煤矿。
合并重复矿井,开展安全“体检”煤矿共21家。
三、时间安排
从2018年12月开始,至2019年6月底结束。
(一)自检自改
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底。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属地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的井工煤矿自行开展自检自改,2019年1月底前按照本方案要求完成第一轮自检和上报工作,对自检问题认真整改。从2月份开始,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自检自改工作开展检查指导。
(二)开展“体检”
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安全“体检”式重点监察。
四、安全“体检”主要内容
(一)通用内容
1.查责任落实。是否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并建立相应保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机制;是否严格执行矿长带班下井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是否符合企业自身实际,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2.查生产部署。生产布局(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是否满足瓦斯治理、冲击地压防治、水害防治、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要求;是否存在《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设定的九种采掘接续紧张情形,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符合规定。
3.查通风系统。通风能力是否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通风系统是否合理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区,专用回风巷设置是否符合要求;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反风设施,并能在规定时间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是否按规程要求开展反风演习;主要通风机是否按规定进行性能检测;是否有违规串联通风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和通风阻力测定;通风、瓦斯检测仪表是否按规定使用、维护和校验;风门风窗等控制风流设施是否安全可靠;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是否按规定采用三专供电,配备双风机、双电源。
4.查瓦斯抽采。应抽采瓦斯的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正常运行,运行泵的装机能力是否不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备用泵的能力是否不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是否制定和落实瓦斯抽采工程计划,将瓦斯抽采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布置;是否实现抽掘采平衡和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抽掘采不平衡的矿井是否采取核减产能、降低开采强度等措施。
5.查灾害治理。是否按要求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是否按规定对开采范围内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或鉴定;是否按要求开展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是否按要求开展致灾因素普查,是否查清承压水体和老空积水情况,按规定落实探放水措施,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是否按要求开展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是否按要求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落实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6.查监控设施。是否按要求实施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完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是否齐全、安装设置是否符合要求;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修、调校、测试等是否符合要求;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在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是否设置读卡分站,标识卡和读卡分站是否工作正常,系统监视的人员位置等信息是否准确。
7.查重点环节。采掘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煤柱或者冒顶区,是否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电焊作业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电焊的情况;爆破作业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提升运输设备是否超负荷、带病运转或超期服役,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并检验合格,斜巷人车、架空乘坐装置、无极绳绞车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
8.查应急管理。是否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制度;是否按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落实应急演练机制;调度员、安检员、班组长等是否有重大险情紧急撤人权力;井下作业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是否熟练掌握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
9.自检自改检查指导组和安全“体检”组认为应当进行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查专项设计。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是否有防突专项设计,专项设计是否符合规定并严格落实;煤层的开采顺序、开拓布局、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和采掘接替等是否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正常生产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符合要求。
2.查安全保障。安全投入是否能够保障防突工作需要。是否建立防突机构、防突队伍,并配备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和装备。是否建立健全防突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是否按规定进行防突知识培训,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是否具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3.查参数测定。是否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半径等参数,是否试验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是否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并及时更新,是否进行瓦斯地质预测预报。
4.查防突措施。是否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是否落实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是否编制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是否开展开采保护层可行性论证,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是否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或者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临近层的卸压瓦斯;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是否按比例协调配置。
5.查措施落实。防突措施的现场施工管理是否到位,对打钻、封孔、瓦斯抽采、计量和防突效果验证、效果检验等防突措施落实的监督检验是否可靠有效。
6.自检自改检查指导组和安全“体检”组认为应当进行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高瓦斯矿井
1.查制度落实。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是否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对通风和瓦斯异常变化的,是否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制、矿井瓦斯检查等制度。
2.查瓦斯测定。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半径等参数;是否按规定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开拓新水平、新采区、采深增加超过50m、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是否按规定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相关测定工作;有瓦斯动力现象,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接近0.74Mpa,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为突出煤层的,是否严格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按规定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结果是否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查瓦斯监控。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抽采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是否存在人为造成传感器失效失真等弄虚作假现象;机房值班、监测报表、超限及故障处理等工作是否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要求。
4.自检自改检查指导组和安全“体检”组认为应当进行检查的其他内容。
(四)冲击地压矿井
1.查基础工作。是否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并配备专业防冲技术人员与施工队伍,防冲队伍人数、防冲装备是否满足防冲工作需要。是否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制度,是否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和年度防冲计划。是否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定期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的教育和培训。冲击地压防治费用是否列入年度安全费用计划并满足防冲工作需要。
2.查专项设计。新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是否按规定编制防冲设计。有冲击地压潜在风险的无冲击地压矿井,是否在开采设计中防止不合理开采导致冲击地压发生。
3.查生产布局。开拓巷道是否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是否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冲击地压煤层巷道与硐室是否留底煤;冲击地压煤层开采是否留“孤岛”煤柱;严重冲击地压煤层是否开采“孤岛”煤柱,相邻采掘工作面的最小距离是否符合避免应力集中的有关要求。矿井开采深度是否超过1200米。
4.查专项措施。冲击地压煤层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编制防冲专项措施。在无冲击地压煤层开采孤岛煤柱是否进行防冲评价论证、制定专项措施。冲击地压煤层内掘进巷道贯通或错层交叉时,是否按规定采取防冲专项措施。冲击地压矿井是否制定防治煤尘、瓦斯事故的专项措施,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是否按规定设置甲烷传感器。冲击地压矿井是否按规定核定矿井生产能力,确定采掘工作面安全推进速度。开采急倾斜和特厚煤层是否按规定采取防冲措施。
5.查防冲预测。是否按规定进行区域危险性预测和局部危险性预测,划分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和确定危险等级。是否建立防冲监测系统,完善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是否由有经验的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监测与预警工作;是否建立实时预警、处置调度和处理结果反馈制度。停采3天及以上的冲击地压危险采掘工作面恢复生产前,是否按规定采取防冲措施。
6.查防冲措施。冲击地压矿井是否按规定采取区域和局部防冲措施。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后,是否按规定进行效果检验。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采取综合防冲措施仍不能消除冲击地压危险的,是否停止采掘作业。采用爆破卸压时,是否编制专项措施,躲炮距离和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复杂水文地质、容易自燃煤层矿井,是否采取综合防治措施。
7.查防护措施。人员进入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时是否按规定执行“人员准入制度”和采取个体防护措施。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是否按规定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巷道扩修时,是否制定专门的防冲措施,设备、设施、物品等放置及固定是否符合规定。冲击地压矿井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设置压风自救系统,制定冲击地压避灾路线。发生冲击地压后是否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恢复生产前是否采取综合防冲措施。
8.自检自改检查指导组和安全“体检”组认为应当进行检查的其他内容。
(五)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
1.查机构制度。是否建立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暴雨期间巡视及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等;是否设立专门的水害防治机构,配备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及满足工作需要的水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排查分析预测水害隐患;是否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是否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
2.查基础资料。是否编制煤矿水害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是否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生产地质报告、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等;是否编制矿井充水性图等必备水害防治图件;是否编制涌水量观测成果等基础台账。是否制定和落实“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水害防治措施;是否按规定留设各种防隔水煤(岩)柱。
3.查地表水害。雨季前是否对水害防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受降水威胁的矿井是否制定了雨季水害防治措施;是否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或者积水时是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可靠防御洪水措施;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是否实施停产撤人;报废井筒是否按规定进行封填处理;水体下开采是否按规定编制专项开采方案设计,严格控制开采范围、开采高度和防隔水煤(岩)柱尺寸;放顶煤开采是否合理确定保护层厚度。
4.查井下水害。是否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是否按规定留设或者有无擅自开采各类防隔水煤(岩)柱;是否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采掘作业前是否排除积水、消除威胁;煤层开采受顶板水威胁时,是否实测垮落带和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并有专项设计;煤层开采受承压水威胁时,是否采取疏水降压、地面区域治理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是否设置、施工防水闸门或防水闸墙;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实施超前探放水,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施工。
5.查排水设施。是否配备与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是否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
6.自检自改检查指导组和安全“体检”组认为应当进行检查的其他内容。
(六)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矿井
1.查冲击地压。是冲击地压矿井的,参照冲击地压矿井的安全“体检”内容。不是冲击地压矿井的,查是否按2018年度冲击地压防治年工作要求编制《2018年度冲击地压防治年细化安排》和《煤矿冲击地压灾害情况报告》并上报有关部门。符合条件的矿井是否按要求开展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危险性评价工作,并将结果报有关部门。
2.查热害防治。井下作业地点温度是否符合规定,当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0℃时,是否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当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4℃时,是否停止作业。无法达到环境温度要求时,是否采用机械制冷降温措施,机械制冷降温设施运行是否正常。井下是否按规定设置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是否按规定调校和维护,运行是否正常。
3.查顶板管理。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支护)并按设计实施;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的煤巷(半煤岩巷)是否安设顶板离层仪等矿压观测仪器;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查瓦斯防治。是煤与瓦斯突出或高瓦斯矿井的,参照煤与瓦斯突出或高瓦斯矿井的安全“体检”内容。低瓦斯矿井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是否按规定进行瓦斯抽采;是否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管理规定,严格按规定检查瓦斯;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分析处置制度,瓦斯超限及追查处理是否符合要求;通风瓦斯日报是否落实审签制度。
5.查水害防治。是否按规定建立防排水系统;是否按规定编制防治水图件、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是否按规定配齐探放水设备和探放水作业队伍;是否结合实际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查清顶(底)板含水层、岩溶水、陷落柱、老窑水、采空区积水的分布情况;是否按规定对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采取水害防治措施,做到超前治理到位;是否违规开采各类防隔水煤(岩)柱;是否在水害不清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是否按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和防治水设计并进行探放水作业,是否执行“三专、两探、一撤”制度。
6.查火灾防治。是否按规定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是否按规定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是否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和建立火灾监测系统;井下火区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7.自检自改检查指导组和安全“体检”组认为应当进行检查的其他内容。
(七)单班下井人数多的矿井
1.查劳动定员。煤矿企业是否制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并具有可操作性,是否每2至3年进行修订,以及煤矿在遇有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生产设备和机械化程度发生重大改变、生产工艺和技术操作方法发生重大改进,以及发现劳动定额定员存在较大问题时及时修订。是否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格按定员组织生产。是否实行入井人员考勤和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限员管理,定员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2.查人员监测。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是否填写运行日志;是否在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增设超员报警模块,依据劳动定员数量设定相应区域同时作业人数上限,实现人数超限自动报警;是否做到将采(盘)区的单班作业人数控制在100人以内,将综采工作面作业范围内(包括工作面及进、回风巷)单班各类作业人数控制在35人以内,将掘进工作面作业范围内(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单班各类作业人数控制在20人以内;是否建立作业人员(除关键岗位)井上交接班制度,减少井下交接班人员;是否建立避免平行或交叉作业制度,避免在同一作业区域安排多个单位、多头指挥混岗作业。
3.查生产布局。正常生产矿井是否做到同时生产的水平不超过2个,一个采(盘) 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是否最多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与回采巷道掘进工作面个数的比例是否控制在1:2以内。
4.查“一优三减”。是否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16〕64号)要求,研究优化简化系统的措施,制定“一优三减”计划,推动减少生产采区、矿井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是否通过推进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减少井下作业人员;是否存在因采掘工艺落后、灾害治理滞后、施工组织不合理等造成超定员生产。
5.查生产能力。煤矿企业是否严格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编制生产计划,向所属煤矿下达采掘计划时,是否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是否以商品煤指标等代替原煤产量变相超能力生产,是否按生产计划组织生产。矿井开拓、准备、回采和安全煤量是否平衡,是否存在“采、掘、抽”接续紧张、“剃头下山”开采等情况。灾害严重矿井是否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下发的《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号)要求,重新进行了生产能力核定。
6.查安全避险。主要升降人员系统的设备设施运行是否安全可靠,井下安全避险系统是否完善可靠,避灾路线是否畅通、避灾路线指示和标识是否清晰。
7.自检自改检查指导组和安全“体检”组认为应当进行检查的其他内容。
五、组织领导及工作分工
(一)组织领导
全省煤矿安全“体检”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采取联合执法方式,由辽宁煤监局牵头,与省煤矿安监局共同组织开展,辖区监察分局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参加,煤矿上级公司和煤矿企业配合,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成立以辽宁煤监局、省煤矿安监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安全“体检”领导小组,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组 长:李 勇 王献辉
副组长:向二牛 秦宝书 栗荣良 杨 良 梅树海
成 员:宋殿卿 胡占峰 张克明 孙友新 王俊贵
赵万旭 孟凡杰 刘国树 邢永忠 石红军
张 宏 李忠林
安全“体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宋殿卿 副主任:梅树海
工作人员:
辽宁省煤矿安监局:李秀昆 电话:13604035091 邮箱:mgjjgj@163.com
辽宁煤监局:刘继文 电话:13464181340 邮箱:jcyc.lnmj@ln.gov.cn
(二)工作分工
根据全省煤矿企业性质、类型、分布及灾害情况等,由辽宁省煤矿安监局组织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成3个检查指导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煤矿开展自检自改工作;由辽宁煤监局和辽宁省煤矿安监局共同组成3个安全“体检”组,组织开展安全“体检”式重点监察工作。具体如下:
1.煤矿自检自改检查指导组分工:
第一检查指导组
组 长:栗荣良
副组长:李忠林
成 员:耿文涛 李 伟 才 超 韩 松 驻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安全督导组
联系人:李 伟 电话:13889100175
负责煤矿:南票煤电公司大窑沟矿、小凌河矿、邱皮沟矿,铁岭县双树子煤矿有限公司,抚顺泰和煤炭开发有限公司,抚顺中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阜新弘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市平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辽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停产停工的地方乡镇煤矿中恢复生产建设的井工煤矿。
第二检查指导组
组 长: 杨 良
副组长: 张 宏
成 员:崔忠会 宋英杰 张 冬 驻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安全督导组
联系人:崔忠会 电话:13889101716
负责煤矿:沈阳焦煤股份公司林盛煤矿、红阳二矿、红阳三矿、西马煤矿、蒲河煤矿,抚顺矿业集团公司老虎台矿,阜新矿业集团公司恒大煤矿。
第三检查指导组
组 长: 梅树海
副组长: 石红军 赵春华
成 员: 李 波 郭子利 宦金钟 李秀昆 周春生 闫鹏宇 驻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安全督导组
联系人:宦金钟 电话:13840128731
负责煤矿:铁法煤业集团公司晓明矿、晓南矿、大兴煤矿、大隆矿、小青煤矿、小康煤矿、大平煤矿,停产停工的国有重点煤矿中恢复生产建设的井工煤矿。
2.煤矿安全“体检”组分工
第一“体检”组
组 长:李 勇
副组长:张 宏 宋殿卿 辖区煤监分局局长
成 员:陈雅轩 赵学刚 刘继文 刘德军 杨少广 周升举 辖区监察分局人员
联系人:周升举 电话:15998300691
负责煤矿:沈阳焦煤股份公司林盛煤矿、红阳二矿、红阳三矿、西马煤矿、蒲河煤矿,抚顺矿业集团公司老虎台矿,阜新矿业集团公司恒大煤矿。
第二“体检”组
组 长:向二牛
副组长:石红军 张克明 辖区煤监分局局长
成 员:孙友新 林红涛 黄秀仁 郑 伟 姚 娥 金树明 禹申申
联系人:禹申申 电话:13478346688
负责煤矿:铁法煤业集团公司晓明矿、晓南矿、大兴煤矿、大隆矿、小青煤矿、小康煤矿、大平煤矿,安全“体检”期间国有重点煤矿中新增的正常生产建设的6类高风险煤矿。
第三“体检”组
组 长:秦宝书
副组长:李忠林 胡占峰 辖区煤监分局局长
成 员:梁海滨 孙者山 齐 红 马 骏 葛有理 张 真 辖区监察分局人员
联系人:马 骏 电话:13941614178
负责煤矿:南票煤电公司大窑沟矿、小凌河矿、邱皮沟矿,铁岭县双树子煤矿有限公司,抚顺泰和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阜新弘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体检”期间地方乡镇煤矿中新增的正常生产建设的6类高风险煤矿。
六、选聘专家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34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29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辽宁省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需聘请专家给予技术支持。
(一)选聘要求
安全“体检”技术专家从煤炭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中选聘,或从煤矿企业、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近年退休的业务干部中选聘。所聘专家必须熟悉相关业务知识,优先聘请在省内煤矿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一定技术权威的专家,条件允许也可聘请省外专家。所聘专家要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扎实的工作作风,能够做到严格检查,客观公正,能够遵守安全“体检”的有关纪律要求,与被“体检”煤矿无利益关系,无心脑血管等疾病,身体健康,能够适应煤矿现场检查需要,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工作要求
要充分发挥专家对安全“体检”的技术支持作用。要针对每个煤矿的风险程度和灾害特点,分别成立专家组,根据安全“体检”内容细化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对存在的疑难技术问题要集体讨论研究,对各项“体检”内容要有结论意见。要建立专家工作考核机制,对因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等原因不能胜任安全“体检”工作的,要及时作出调整。
七、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认真组织开展对所管辖煤矿的自检自改和安全“体检”式重点监察,确保安全“体检”工作的顺利完成。
要将安全“体检”与监管监察计划、年初及“两会”期间安全生产活动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相结合,按照各安全自检自改检查指导组和安全“体检”组工作分工,在年初及“两会”安全督查工作中,重点做好所负责煤矿自检自改的督查和“体检”式重点监察工作。
停产停工的井工煤矿恢复生产建设的,自检自改检查指导组要纳入自检自改工作范围。对未列入本次安全“体检”范围的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转为6类高风险煤矿、煤矿自检或监管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新的具有6类高风险的煤矿、以及停产停工的6类高风险煤矿恢复生产建设的,安全“体检”组要纳入安全“体检”范围。对长期停产停工的煤矿,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落实盯守或巡查措施。
(二)自检自改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聚焦重大风险和隐患,结合此次安全“体检”重点内容,组织所负责的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的井工煤矿认真开展自检自改和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各自检自改检查指导组要以问题为导向,突出重点,对煤矿的自检和整改工作加强检查指导。煤矿上级公司要对所属煤矿开展督查检查,对自检发现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主动采取停头停面、停工停产等措施;对自检认为不具备重大灾害治理能力和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煤矿,要引导煤矿主动申请退出。第一轮自检自改工作结束后,要形成隐患问题整改清单、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逐矿编制自检自改报告,于2019年1月25日前报辽宁省煤矿安全“体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送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监察分局。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按照《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辽宁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报送自检报告的,还要将煤与瓦斯突出方面的内容合并到自检报告中报送。要将自检自改纳入煤矿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第一轮自检工作结束后,还要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对照“体检”内容,持续开展自检自改、隐患整改和风险防控工作。各自检自改检查指导组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对照隐患问题整改清单、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抓好隐患问题的整改销号,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确保风险可控、隐患消除,对重大隐患要按照规定上报。对自检工作不认真、主要问题未找准、风险分析研判不全面的,要推倒重来,责令重新进行。在自检自改检查指导及安全“体检”式重点监察工作中,对煤矿企业自检发现并落实整改的问题和隐患,可按规定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对自检流于形式、自检报告严重失实的,要按规定从严处罚。
(三)开展“体检”
要坚持问题导向,用好专项行动以来的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成果,找准主要风险点和突出问题,首先对灾害严重且采深超千米、单班入井人数较多等风险交叉叠加的煤矿开展“体检”。对每个煤矿“体检”结束后,及时形成“体检”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提出限产、限人、停产、关闭煤矿的处置意见,并于每月底前报煤矿安全“体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国有煤矿、采深超千米的地方乡镇煤矿“体检”报告及处置意见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其他高风险煤矿“体检”报告及处置意见通报地方政府及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立即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全省高风险煤矿开展安全“体检”的通知》(辽安委办〔2018〕139号)第三项第(二)款的要求组织实施。
(四)认真检查
各检查指导组及安全“体检”组要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从严从细从实检查,做到图纸资料和作业现场检查、井上和井下检查并重,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要责令停止使用。
(五)严格执法
要坚持安全“体检”与执法相结合,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对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的震慑作用、对督促隐患整改的促进作用和对安全“体检”的保障作用。各检查指导组及安全“体检”组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蓄意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故意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停产整顿,公开曝光,并依法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取缔。对假密闭、假图纸、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从重进行查处。对超层越界开采等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同时报告上级部门、通报地方政府。对于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1.未按规定进行突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鉴定。
2.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
3.未装备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4.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5.未按规定采取区域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6.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
7.突出煤层采掘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8.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有效运行。
9.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瓦斯超限作业。
10.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
1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12.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
13.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14.无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能力。
15.其他重大生产事故隐患。
(六)严守纪律
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监局“禁酒令”。在职监管监察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劳务费。要发扬“严、细、实”的工作作风,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确保工作实效。
(七)加强总结
各检查指导、“体检”组要认真总结工作情况,分析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煤矿灾害治理工作的措施和意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结合平时掌握情况和分类监管监察要求,及时调整煤矿分类,做到精准检查,严格执法。
请各自检自改检查指导组于2019年1月份起,每月底前将本月工作开展情况及附表(见附件4、6)报安全“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体检”组于自2019年2月份起,每月底前将本月工作开展情况及附表(见附件4、5、6)报安全“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全“体检”工作结束后,各自检自改检查指导组及各“体检”组要认真总结工作开展情况,统计分析相关数据,提出无灾害防治能力的煤矿名单,于2019年5月27日前形成书面报告,报安全“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