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任务的决策部署,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稳步推进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推动煤炭企业实现脱困发展。在此背景下,经过几年的努力,作为我国中东部煤炭资源城市(区域)的典型代表之一,近年来河北省化解产能过剩工作取得哪些积极进展?目前仍存在哪些待解难题?下一步应当如何化解“去产能”后续问题?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研究员李维明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下一步亟待多方努力,在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前提下,通过强化中央与地方政府统筹协调与指导、建立健全“去产能”政策支撑体系、深化国有企业体制机制改革等措施,妥善解决煤炭“去产能”后续问题,稳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力支撑我国高质量发展。
问:河北省化解煤炭产能过剩具有怎样的复杂性和典型意义?
李维明:河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较其他省份更具复杂性。河北地处京津冀重点区域,环保要求高、压力大。化解过剩产能比重高。此外,现有煤炭产能退出后,已基本无可接续资源,是实实在在的总量性“去产能”。同时,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与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叠加,为河北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较大的挑战。并且,经济社会发展对煤炭产品的依赖仍将持续相当长时间。
河北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具有典型意义。它是切实落实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革命战略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高质量发展,提升河北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河北整体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河北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复杂性远超其他省份。未来我国中东部煤炭资源城市(区域)也将大幅度甚至完全退出煤炭产能,作为典型代表,河北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面临的困难和取得的经验教训,将为中东部煤炭资源城市(区域)提供有益经验借鉴。
问:河北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取得哪些积极进展?同时仍面临哪些突出共性问题?
李维明:近年来,河北通过创新工作体制机制、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政府配套政策等措施,坚持市场倒逼和政府支持相结合原则,强力落实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在积极应对煤炭市场形势变化的同时,超额完成了2016—2017年的“去产能”任务。然而,伴随着煤炭产能的退出,产生的后续问题突出,一是存量债务处置难,严重拖累存续企业生存发展;二是职工分流安置渠道窄、就业岗位少、资金缺口大;三是转型升级基础薄弱、历史包袱沉重。
问:为避免上述问题对“去产能”工作的继续开展产生负面影响,地方政府应当如何进一步对化解过剩产能进行指导、协调与支持?
李维明:首先,应当充分发挥省委、省政府的协调沟通作用。可由省委、省政府出面协调与富煤省份建立沟通机制,在煤炭资源获取、联合开发、技术劳务合作等方面为省内煤炭企业创造更多发展机会;协调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沟通机制,促进银行债转股政策落地,避免企业资金账户和贷款信用因“去产能”而被“一刀切”式冻结。
其次,进一步做实聚焦于煤炭工业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具有产业发展使命,侧重以服务河北经济发展战略、做优做强煤炭工业为目标,以市场化融资和产业资本投资为主要手段,积极开展存量资源整合、资产处置和管理、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改造和搞活所属国有出资企业,优化煤炭领域的国有资本布局,对省内能源及相关领域具有较强控制力和影响力,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较大引导力和带动力。
同时,加快煤炭领域企业资产的资本化。煤炭领域存量国有资本布局调整一般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形成调整机制;二是建立调整平台;三是存量资产实现资本化。其中,存量资产的资本化是布局调整的基础。要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市场化能力,对所属国有企业进行现代化改革,推动煤炭领域更多企业资产上市,实现资本化。
此外,加大公益性岗位供给,促进配套资金落实,加大政策支持。一是加大地方政府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按各企业“去产能”工作的完成情况,差异化地为“去产能”企业提供公益性岗位。二是积极落实地方“去产能”人员安置、援企稳岗、“4050”人员相关政策补贴和配套资金,保障民生,减轻企业压力;尽快完善相关政策,对产能退出企业的相关历史遗留问题开展调查研究,针对性地出台支持解决产能退出企业历史问题的政策。三是加大对“去产能”企业转型升级相关产业培育的扶持力度。
最后,成立地方煤炭转型发展(补助)基金。可由省级财政出资设立煤炭转型发展(补助)基金,性质为母基金,引导国有资本、保险资金、社保资金、银行资金、私募股权基金、外资私募基金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形成若干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为煤炭行业尤其是“去产能”企业并购重组、转型升级等提供资金支持和相关服务。
问:您认为,中央应如何通过完善政策体系统筹解决“去产能”后续问题?
李维明:第一,要将“去产能”煤炭企业遇到的问题纳入到煤炭产业的未来定位和转型发展的整体思路下予以应对和解决,在中央政府层面尽快对全国“去产能”煤炭企业的后续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和统一安排。
第二,针对已经推进的“去产能”政策及其实施成效,尽快开展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在客观评价各地实践和经验基础上,以妥善解决资产处置、人员安置、转型升级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为核心,及时对“去产能”方案及配套措施,涉及目标制定、标准设置、资金支持、政策保障、指标考核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完善和调整,实现“精准支持”,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安排,切忌急功近利。
第三,加快制定专门针对“去产能”煤炭企业的债务和资产处置具体实施办法,同时,加大对“去产能”煤炭企业政策支持力度。
第四,加快理念和思路创新,结合乡村振兴、扶贫攻坚、生态文明等国家战略,尽快实施独立工矿区振兴战略,加快制定独立工矿区发展规划,全面加强独立工矿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接续替代产业发展平台建设,创新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等政策支持,加大煤炭和土地资源配置方面倾斜力度,并确保落实到位,因地制宜、统筹解决独立工矿区尤其是“去产能”后的长远发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