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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自今年起煤炭装卸堆存要交环保税

日期:2019-02-14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国际煤炭网

2019
02/14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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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保护税 煤炭装卸堆存 安徽煤炭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提出,自今年起,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污染物开征环境保护税。

《公告》明确了纳税人,即适用于不能使用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和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排放量的煤炭装卸、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纳税人。无组织排放是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征税对象包括煤炭装卸、堆存过程中排放的煤粉尘。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煤粉尘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其污染当量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的一般性粉尘确定。

《公告》明确,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大气污染物月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月应纳税额=月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具体适用税额

煤炭装卸月排放量=煤炭装卸煤粉尘排污系数×月装卸数量(吨)

煤炭堆存月排放量=煤炭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月堆存数量(吨)÷12

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由设区的省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按照本公告所附《煤炭装卸和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表》确定具体适用的排污系数,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税务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公告

2018年第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等规定,现就安徽省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在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建筑施工涉及的应税大气污染物为纳税人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桥工程和拆迁工程施工中排放的扬尘。煤炭装卸、堆存涉及的应税大气污染物为纳税人在装卸、堆存煤炭时排放的煤粉尘。

建筑施工扬尘和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污染当量值。

三、建筑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月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一)月应纳税额=月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具体适用税额

月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拆迁面积)

(二)扬尘产生量系数和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依照本公告所附《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见附件1)执行。

(三)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道桥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道桥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拆迁工地按拆迁面积计算。

四、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大气污染物月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月应纳税额=月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具体适用税额

煤炭装卸月排放量=煤炭装卸煤粉尘排污系数×月装卸数量(吨)

煤炭堆存月排放量=煤炭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月堆存数量(吨)÷12

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由设区的省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按照本公告所附《煤炭装卸和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表》(见附件2)确定具体适用的排污系数,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税务局备案。

五、纳税人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安徽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25日

附件1

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建筑工地、市政工地、道桥工地和拆迁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定期喷洒抑制剂、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扬尘控制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

(一)道路硬化措施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

2.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

3.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二)边界围挡

1.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2.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3.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三)裸露地(含土方) 覆盖

1.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2.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

3.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四)易扬尘物料覆盖

1.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

2.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

3.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五)定期喷洒抑制剂

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六)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1.明确专人负责冲冼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2.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
 
    3.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4.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

5.经过处理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

一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累计扣减。二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扣减,若同时采用两种达标控制措施,按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削减系数扣减。

    附件2

煤炭装卸和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表

有下列排放设施并已实施者,可核减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排放量:

(一)上侧风20米内已形成具有防风能力的防风带或有高于煤堆的防风墙者,核减20%;

(二)装卸煤装置有固定式或游动式除尘设施的,核减30%;

(三)建有喷水防尘装置且正常运行的,核减30%;

(四)装卸煤建有封闭装运系统和贮存煤建有封闭式储煤仓的,按100%核减。

各项削减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适用于煤炭装卸、堆存过程中产生的煤粉尘排放量的计算,两者都符合的,均予以核减,最高核减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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