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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煤炭局关于印发《济宁市煤炭企业2018-2019秋冬季错峰运输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8-12-20    来源:济宁市煤炭局

国际煤炭网

2018
12/20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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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炭企业 煤炭运输 重型柴油车

关于印发《济宁市煤炭企业2018-2019秋冬季错峰运输指导意见》的通知 
 
    济煤字〔2018〕61号 
 
    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炭企业,局机关各科室,济宁市煤炭安全稽查支队:
 
    现将《济宁市煤炭企业2018-2019秋冬季错峰运输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煤炭局
 
    2018年11月15日 
 
    济宁市煤炭企业2018-2019秋冬季错峰运输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17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8〕146号)、《济宁市2018-2019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运输的指导意见》(济气综治办发〔2018〕42号)精神,结合济宁市煤炭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国家、省、市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行动方案和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对全市涉及煤炭等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煤炭企业实施错峰运输,以减少秋冬季运输环节污染物排放为重点,确保实现济宁市2018-2019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大宗物料错峰运输要求,精准施策,实施煤炭行业运煤车辆错峰运输,有效防止运输环节污染。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优先选用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承担煤炭运输,采暖期占比达到80%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橙色以上)期间,尽可能减少或停止煤炭发运作业。
 
    三、时间安排及主要任务

    (一)错峰运输时间
 
    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重点在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实行错峰运输。
 
    主要工作任务
 
    1、各煤炭企业在煤场车辆出入口设立运煤车辆环保告示牌和检查站,建立运煤车辆台账,严格按照《济宁市2018-2019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运输的指导意见》(济气综治办发〔2018〕42号)要求,优先选用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承担煤炭运输,采暖季期间对达不到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严禁入场拉运煤炭,确保采暖季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所占比例达80%以上。
 
    2、各煤炭企业在运煤车辆出入口安设视频监控系统,秋冬季期间每天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视频资料和进出车辆车牌号等资料至少要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按照济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8〕146号)要求:当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以上预警、启动Ⅱ级以上响应期间,各煤炭企业原则上不允许重型柴油货车进出厂区(新能源汽车及达到国Ⅴ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
 
    为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确需在应急响应期间启动运输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煤炭局备案,并优先选用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承担煤炭运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炭企业要加强领导,结合各自实际,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强化措施、严格落实。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炭企业要加强对秋冬季煤炭错峰运输意义的宣传,采暖季期间对达不到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严禁入场拉运煤炭,引导运输企业淘汰国Ⅳ以下重型柴油车辆,积极采用国Ⅳ及以上重型柴油车辆运输。
 
    (三)严格依法治理。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将煤炭企业秋冬季错峰运输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大对辖区内煤炭企业的巡查,对违规使用重型柴油车的煤炭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处理。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负责加强现场巡查、督导,监督辖区内煤炭企业应急响应错峰运输措施的落实。市煤炭局通过视频监控平台监督煤矿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错峰运输措施的落实,并适时派出督导组,督促各县(市、区)和煤炭企业落实错峰运输措施,凡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对有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市问责规定报送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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