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中长期合同,是供需双方签订的较长时间内购销数量较大的(如20万吨以上)煤炭合同。为指导煤炭产运需三方做好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多次出台文件,支持企业自主签订中长期合同、鼓励供需双方直购直销、规范合同签订行为、完善价格机制、做好运力衔接和数据采集汇总等项工作,以便有关各方创新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煤炭中长期合同的履约效果及其评价
从建国后“一穷二白”、百废待兴的实际出发,我国借鉴前苏联发展模式,成立众多的工业部门,细分行业推进经济建设。虽经几轮改革,电力、煤炭行业并行发展的格局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行业之间利润此消彼长、矛盾时常出现。
自上世纪80年代末起,煤炭系统通过拓展业务抵御市场风险,综合利用电厂是发展重点,“煤矿办电、大有作为”成为讨论热点。电力部门则通过煤矿并购、发展坑口电站等措施,融合发展形成了一些煤电公司(集团)。在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中长期合同实施取得积极进展。
长协煤兑现率提高。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2018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的通知》划定的量价红线,中央、各省区市及规模以上煤炭、发电企业(集团)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自有资源量或采购量的75%以上;合同一经签订就必须严格履行,2018年的中长期合同履约率应不低于90%;铁路系统、港航企业优先安排中长协合同运力以保障履约。结果表明,长协煤履约率提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会长王显政在2018年夏季全国煤炭交易会上指出,从近两年来情况看,全国大型煤炭企业中长期合同兑现率达到80%以上。据相关调研,四川2018年一季度煤炭企业中长期合同履约率85.9%,其中,国有大矿季度合同履约率85.4%,地方煤矿合同履约率95%。主网火电企业的履约率也达到75.5%。
长协煤价趋于“绿色标准”。“绿色标准”源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平抑煤炭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备忘录》,波动幅度应在6%以内。以2017年为例,重点煤电企业
动力煤中长期合同基准价是535元/吨,绿色区域在500~570元/吨之间。因为煤价在500元/吨以上,大部分煤企会有稳定盈利水平;高出570元/吨,发电企业虽然不亏损,但将面临较大的成本压力;当煤炭价格高出600元/吨,部分电厂的亏损压力增大,电力供应也将受到一定影响。有关调研发现,在“中长期合同制度”和“基础价+浮动价”机制的共同作用下,2018年上半年动力煤中长期合同(5500大卡下水煤)价格稳定在绿色区间。长协煤价对抑制市场平均煤价的上涨也起到了一定作用。
未签“中长协”的电企购煤价更高。调研发现,煤炭中长协合同采购量占比较高的电厂比市场购买价更低、受益更大。例如,华电四川有4家电厂,其中,广安公司签订了约占需求量45%的“中长协”,珙县公司签订了约占需求量86%的“中长协”,另外两家电厂高坝电厂和攀枝花三维公司没有签订中长期合同。未签订“中长协”的电厂,购买煤炭的市场价格更高。高坝电厂所处内江区域由于没有国有煤矿,加之地方小矿生产的不连续,电煤企业无法签“中长协”,购买煤价比“中长协”价高出2.3分/大卡。又如,攀枝花三维公司是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老矸石基本用完,因地方小矿复产慢、新增矸石量不足,4000大卡煤车板购买价达12.3~14.3分/大卡,比“中长协”价分别高出1.6~3.6分/大卡。
火电板块业绩好转。我国煤炭需求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区域性特征,在迎峰度夏、度冬等时节,社会用电量和煤炭需求大幅增加,煤炭供应保障难度加大。虽然2018年煤价高位震荡,但比2017年同期有所下降,部分电煤企业营收状况明显好转。据2018上半年年度报告,火电板块业绩整体好于2017年。在披露的火电板块15家公司中,8家预增,其中5家扭亏为盈;5家业绩明显好转,营收大幅增长。相反,购买市场煤炭的火电企业因利润空间受挤,只能控制燃料成本;只有利用小时数较大的企业,才有盈利能力。
中长期合同的履约政策环境形成。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通过给予运力优先保障、优先释放储备产能、优化发电权使用及中长期合同比重挂钩等激励措施,中长期合同的履行环境初步形成。2017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的长协煤履约情况调查,推动了煤电长协合同履约率的提升。2018年夏季以来港口煤炭市场价格更趋平稳,铁路发运量增加,部分化解了汽运退出后的瓶颈制约,港口及电厂库存保持高位。通过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建立中长期合同履约信用记录,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也促进了中长期煤炭购销合同的签订履约。
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中的问题与推进意义
总体上看,影响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和履约的因素,既有运输能力等硬件条件,也有煤炭生产和消费双方的博弈因素。
运力是中长期合同履约的瓶颈制约。一是运输通道的瓶颈制约。例如,三峡船闸检修以及襄渝铁路的达州通过能力等,影响西南地区的履约率。如华能重庆分公司分别与阳泉、陕煤化、华亭煤业等煤炭企业签订了2017年
电煤中长期合同,但一季度仅购进陕煤化澄合煤矿3.55万吨煤炭,合同兑现率28.38%。二是汽运退出后的替代能力跟不上。例如,煤炭“金三角”的鄂尔多斯煤炭生产和销售量巨大,原有汽运占比近80%。由于汽运退出、铁路运输设施建设跟不上,制约煤炭中长期合同履约率的提高。三是“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难以满足智慧物流及管理需求。如果凭借供需双方的宏观判断进行博弈,势必增加中长期合同签订和履约的不确定性,难以收到国家和企业稳定市场预期的效果。
博弈双方认识差异的影响。既然是博弈,双方必然会在某些方面存在认识差异。影响中长期合同签订和履约的因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区域差异性。调研发现,2018年上半年川渝地区的签订履约率存在较大差异:四川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率较低,履约率却基本满足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要求;而重庆签订率较高,履约率却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是因为四川中长期合同主要是与省内煤炭企业签订,而重庆市因煤炭资源严重匮乏,需要从外部大量购买。二是价格的不确定性。中长期合同签订时间在有利于煤炭“卖方”的年末。除大型国有煤炭企业外,在不同供需条件下,一方对价格相对认同、一方对价格无奈顺从,难以形成一个共同认可的价格,影响中长期合同的签订与履约。三是长协量的占比问题。按惯例,大型煤炭企业每年签订的长协合同量会达到实际供应能力的110%左右,以超量合同来保证生产的煤炭能够稳定销售出去,却也带来履约率的部分不确定性。四是煤炭价格波动无法传导。煤炭企业希望销售给钢铁、化工等行业,因为这类行业对煤炭价格波动承受能力较高,影响对电力企业合同的签订与履约。五是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企业违约成本低。如果煤电双方签订的合同缺乏权威性,合同的惩罚则形同虚设,这也是煤电协调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煤炭中长期合同的签订履约,成为电煤双方的利益诉求,既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要求,也是规避风险、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成规范有序的煤炭供应体系的重要抓手和保障稳定供给的有效举措。
中长期合同,是国际通行做法,可以有效规避价格风险、减少价格波动的影响。煤炭价格过高或过低均不利于相关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甚至影响经济发展全局。如果煤炭价格过低,无法保证煤炭企业正常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无法维持煤矿安全,也无法体现煤炭的真实价值;如果价格过高,不仅会使煤炭消费企业生产成本上涨、利润下降甚至亏本,还会刺激落后产能复工复产,导致采煤效率下降,甚至带来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从近年来的实际看,江浙等地煤电企业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率较高,收到了预期效果,稳定了企业市场预期,也降低了企业和社会的总成本。
中长期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利于上下游企业生产组织。煤炭是大宗商品,在能源结构变化不太快的情况下需求弹性较小。如果购销运量波动过大,不利于煤炭企业、铁路港口企业和用户的生产安排,不仅会造成市场煤炭采购价格的涨跌起伏,也不利于煤电双方和相关行业的稳定运行和平稳发展,还会影响运输企业动力优化配置、降低运输效率。简言之,签订中长期合同,将稳定购销运各方预期,煤矿有了订单,不会忧虑市场变化、采出煤没有人买;用户有了订单,不会担心煤炭来源和市场价格的大起大落;运输单位也会提前做好运输安排,进而实现相关行业的经济效益整体提升和持续发展。
中长期合同,是我国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举措。我国能源结构以煤为主,在我国一次能源资源结构中煤炭占90%以上。据中国统计年鉴,2017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量44.9亿吨标准煤,其中,煤炭消费量38.7亿吨,占比60.4%。煤电是电力结构中的主要组成部分。据有关估算,从几千万吨到亿吨的库存变化会对我国乃至国际煤炭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稳定煤炭生产和供应,是我国能源安全的基石。
总之,煤炭中长期合同的签订和履约,形成可靠的煤炭生产供应数量、清晰的价格形成机制以及保障的长效机制,对购销运各方建立长期、稳定、诚信、高效的合作关系,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和经济平稳运行意义重大,也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根本之策。
煤炭中长期合同的促进对策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改革开放之后,我们党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出“三步走”战略目标,其中解决人民温饱问题、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这两个目标已提前实现。从2020年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将大幅跃升,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我国将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中华民族将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完成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历史任务,在经济增长速度必然下降的预期下,特别是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诉求增加、煤炭消费比重持续下降,实现煤炭的清洁、高效、安全、经济和可持续利用,稳定煤炭生产和消费,提高煤炭在发电中的比重十分必要。推进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途径。为此,建议如下:
一是处理好去产能与保供应的关系。
应关注煤炭企业历史遗留的老问题和去产能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妥善处置矛盾最突出的职工薪资及安置问题,科学合理安排奖补资金使用及煤矿退出的历史债务处置等问题。改善营商环境,鼓励煤炭火电企业互相参股,构建高效的煤电市场机制,保障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和履约。煤炭企业去产能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切实改善煤炭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既要避免产能不足导致价格飞涨,也要防止产能过剩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据有关研究,“276工作日”政策出台后导致煤炭产量不足、煤价飞涨。另一方面,煤价低迷时“276工作日”政策执行者主要是国有煤矿,大部分小煤矿由于价格因素早已自然关闭。鉴此,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作用,立足市场和用户需求,加快优化产品结构和市场布局,建立健全清洁高效的煤炭生产供应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和盈利能力。
二是细化定价机制。
作为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电煤中长期合同的三类定价机制业已明确。一是下水煤合同定价机制,二是铁路直达合同定价机制,三是区域内合同定价机制。供需双方应参照“基准价+浮动价”机制协商确定合同价格,基准价由下水煤基准价格扣除运杂费后的坑口平均价格和供需双方2017年月度平均成交价格结合确定。自2014年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发布开始,主要产地、中转地、消费地煤炭价格指数相继发布,部分指数已纳入国内长协定价。中电联出台了以煤炭需求企业为主要样本编制的煤炭价格指数CECI,也已纳入2018年的长协定价机制。应根据电力市场化建设需要,建立和完善水火置换、煤电联动机制;根据市场价格波动特点调整联动时间,使煤电价格更好反映成本、需求关系等因素,减缓按年度电价调整幅度过大的压力;增加机组利用小时数作为联动因子,对机组利用小时减少导致单位固定成本上升因素予以考虑,并制定出台煤电标杆电价调整政策。对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排挤竞争对手,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等行为,依照《价格法》严肃查处。
三是发展区域性长协贸易,稳定区域市场价格。
引导煤炭价格进入绿色区间,非常有必要发展区域性长协贸易,从产地坑口市场提高长协贸易的参与程度。所谓区域性长协,就是在区域市场内的生产企业和周边电厂或者大型煤炭企业的外购业务签订长协合同,以稳定区域市场价格,也规避外购量受价格波动干扰成交率,保障大型企业长协履约量。区域性长协贸易有利于从坑口保障长协贸易供给量,分担市场需求紧张时大企业的运行压力,以保障长协外购量采购的稳定程度。在市场需求宽松疲软时,保障产地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稳定和锁定利润,从源头上保障煤炭生产稳定,削减贸易商业成本。由于各地根据本区煤矿生产经营实际、下游用户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保持煤价基本稳定,对供需双方因意见不统一影响合同签订或影响合同签订质量的,扩大煤炭中长协的比重,继续推动签订1~5年的中长协,继续扩大中长协的范围,并探索地销煤中长协方案,稳定区域性煤炭市场价格。
四是发展智慧物流,提高支撑能力。
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借鉴“互联网+”新型交易模式,通过网络自动生成“合同签订、电煤交易、押金与资金交割、合同履约和信用管理”信息,为市场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的信息依据。从供应链或产业链角度,系统剖析物源、仓储、运输线路、需求等因素,还要分析物源所在地、类型、数量、结构等特征,优化配置公路、铁路、水路、管道等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对物流便捷性和节约成本必不可少。解决“源头一公里、最后一公里,最远距离”等物流难题,呼唤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在汽运退出的大背景下,要加快铁路、水运、码头等设施建设,加快数字化、智慧化步伐,加快新型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与互联网、物联网融合,以管理智能化提高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水平。
五是明确并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在国内外诸多因素综合作用下,煤炭供需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产运需格局发生明显变化。随着优质产能进一步释放,市场供应能力不断提升,火电增速下降,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电煤消耗有所减少。铁路运输保障有力,秦皇岛等主要煤炭中转港口库存保持高位,保障资源稳定供应和市场平稳运行的有利条件不断积累和巩固。顺应发展形势变化需要,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做好去产能、保供应、稳价格、促升级工作。探索建立保供稳价的社会责任企业制度,确保用煤旺季煤炭稳定可靠供应、避免煤价大起大落、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要按照“责、权、利”对等原则,制定实施相应激励、约束措施,引导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市场稳定。
六是创新机制,提高监管与社会诚信水平。
政府如果不能掌握真实数据,宏观调控也难以精准到位。因此,大力提高市场监管能力和诚信体系建设,为煤电双方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势在必行。应由政府牵头,煤电企业、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搭建产运需三方参与的合同签订与履约的交易和信用管理平台。制订行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目录,明确信用采集范围及管理办法。维护市场秩序,要求每个企业在核准的产能范围内生产。对履行不力甚至恶意违约的企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况公开通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服务企业、沟通社会、联系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打造法规健全、闭环监管和运转高效的监管与诚信体系,出台煤电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和考核指标。要求参与煤电市场的煤炭、电力企业与铁路部门均上网注册,在交易信息平台开展合同签订、市场交易并接受政府监督和政府授权的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开展诚信管理。
只有在政府和企业共同协商和参与下,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的长效机制方能形成,也才能以煤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原副巡视员、研究员 周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