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
煤矿企业全面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7月11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煤安监监察〔2019〕26号),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执法计划对煤矿企业开展检查,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列为重点必查内容。
针对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指导意见》将待查处问题按类别划分,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以下10个方面: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和落实情况,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承包或者托管安全管理情况,应急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煤矿上级公司履职情况。
《指导意见》对重点检查内容的检查方式也给出详细说明。其中,为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将通过查阅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听取履责情况汇报、抽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考核记录和奖惩情况等方式,验证煤矿企业是否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建立覆盖本企业所有层级、所有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企业自身实际,是否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及时进行修订;是否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各层级、各岗位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针对煤矿企业安全投入情况,将重点检查煤矿企业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是否能够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是否足额提取和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内容。
同时,《指导意见》要求严肃追责问责,并将处理处罚和追责问责情况和通过执法推动煤矿企业开展责任追究情况,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情况统计表》中详细分类呈现。
根据《指导意见》,将聚焦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将“关键少数”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同时,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处理处罚外,还要追根溯源,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追责,严格责任倒查。另外,还将建立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档案,将个人处理处罚和追责问责等情况记入档案,并及时向负责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部门进行通报,强化问责效果。
《指导意见》还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带头深入基层一线、深入煤矿企业,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强化警示震慑效果,用好监管监察成果,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及时汇总分析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梳理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