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30万吨/年以下
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提出,通过三年时间,力争到2021年底全国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减少至800处以内,华北、西北(不含南疆)30万吨/年以下煤矿基本退出,其他地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原则上比2018年底减少50%以上。
通过严格安全环保质量标准等措施,加快关闭退出不达标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按照要求,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30万吨/年以下、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15万吨/年以下、其他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僵尸企业”煤矿;30万吨/年以下冲击地压、
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
通过
煤炭产能置换、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等政策,以华北、西北、西南、“两湖一江”地区及黑龙江省为重点,引导资源条件差、竞争力弱、生态环境影响大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主动退出。
支持剩余资源有保障、安全条件较好的煤矿改造提升至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并实现机械化开采。
对保留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建立清单、严格管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管监察,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违法违规行为。煤矿企业要加快实施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力争到2020年底前全部实现采煤机械化。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9〕137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煤炭供给体系质量,推动煤炭行业“上大压小、增优减劣”和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764号)、《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等文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自 然 资 源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国 家 能 源 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