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履行好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零容忍”,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清理查处,设立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受理社会举报
煤矿企业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专用电话(0871—63583975,含传真)、电子邮箱(ynsmtjjbyx@163.com),向社会公布。
二、举报电话受理业务范围为: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违反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生产的行为;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存在重大隐患而未进行停产整顿的行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依旧我行我素的行为;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或持证上岗;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弄虚作假的行为;其他涉及煤矿企业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的行为。
三、举报电话由综合处安排专人管理,接听时间为工作日上班时间。
四、举报电话管理人员认真做好来电人员姓名、举报内容、联系方式等的记录工作,并将来电记录按工作程序上报送批后,按批示要求,交由相关业务处室办理。业务处室认真研究办理,必要时须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了解核实,现场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协调落实,按时将办理情况书面报综合处,由综合处统一回复举报人和报告局领导。
五、举报电话管理人员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举报内容,并注意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
六、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来电,应向对方做好解释工作,并视情况提出合理建议。
七、综合处应认真做好受理举报电话工作中产生的相关材料信息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按时移交归档。
八、对在工作中存在不认真履职、不积极作为、不依法依规正确处理举报内容等情况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