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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矿企业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举报电话管理办法(暂行)

日期:2019-06-27    来源:云南省能源局

国际煤炭网

2019
06/27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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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云南煤矿 煤矿企业 煤矿安全事故

  一、为履行好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零容忍”,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清理查处,设立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受理社会举报煤矿企业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专用电话(0871—63583975,含传真)、电子邮箱(ynsmtjjbyx@163.com),向社会公布。
  二、举报电话受理业务范围为: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违反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生产的行为;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存在重大隐患而未进行停产整顿的行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依旧我行我素的行为;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或持证上岗;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弄虚作假的行为;其他涉及煤矿企业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的行为。
  三、举报电话由综合处安排专人管理,接听时间为工作日上班时间。
  四、举报电话管理人员认真做好来电人员姓名、举报内容、联系方式等的记录工作,并将来电记录按工作程序上报送批后,按批示要求,交由相关业务处室办理。业务处室认真研究办理,必要时须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了解核实,现场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协调落实,按时将办理情况书面报综合处,由综合处统一回复举报人和报告局领导。
  五、举报电话管理人员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举报内容,并注意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
  六、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来电,应向对方做好解释工作,并视情况提出合理建议。
  七、综合处应认真做好受理举报电话工作中产生的相关材料信息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按时移交归档。
  八、对在工作中存在不认真履职、不积极作为、不依法依规正确处理举报内容等情况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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