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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昌市划定城市“禁煤区”范围

日期:2019-09-06    来源:许昌市人民政府

国际煤炭网

2019
09/06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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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许昌禁煤区 清洁型煤 禁煤措施

  为解决燃煤散烧造成的面源污染,进一步提升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给人民群众创造优美的生活环境,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许昌市划定城市“禁煤区”范围,自9月1日起统一开始执行。
  许昌市城市“禁煤区”范围包括市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和魏都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禁燃区”外已实施“双替代”的村庄、社区。市城市“禁燃区”范围以《许昌市环保委员会关于调整许昌市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知》确定区域为准。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建安区“禁煤区”范围由当地自行组织划定。
  禁煤措施主要由禁用、禁售、禁储、禁运组成。禁用。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的企业外,“禁煤区”内其他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散煤及其制品(含洁净型煤)。禁售。全面取缔“禁煤区”内散煤(含洁净型煤)经营点,严禁任何单位(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的企业外)和个人销售、采购散煤及其制品(含洁净型煤)。禁储。“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的企业外)和个人储存、囤积散煤及其制品(含洁净型煤)。禁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禁煤区”内运输散煤及其制品(含洁净型煤),向企业运输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的除外。
  “禁煤区”范围内现存自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燃煤炉具等,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于10月底前置换收回。自11月1日起,“禁煤区”范围内要实现除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外的燃煤“全清零”。
  许昌市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禁煤区”的建设管理,实行县、乡、村三级“网格化”监管机制,确保散煤散烧管得住、管得牢、不反弹。各级发改、工信、公安、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查处各种违法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散煤(含清洁型煤)等行为,共同做好“禁煤区”管理工作。
  此外,随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集中供热、地热能、“双替代”等清洁能源区域的逐步扩大,“禁煤区”范围将适时进行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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