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6日至7月27日,根据山东省能源局《关于组织开展炼化、
焦化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节能专项监察的通知》(鲁能源执监字〔2019〕104号)文件要求,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监察组分别对滨州市6家
炼化行业企业、5家
焦化行业企业进行了现场节能监察。
监察过程中,监察人员严格按照执法流程,向被监察单位现场送达了《节能监察通知书》,留存了《法律文书送达回证》。现场监察以听取企业汇报及勘察生产现场的形式开展,并召开首次会议与末次会议。首次会议中,均向被监察单位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表明身份,宣读了《节能监察现场告知书》,告知本次监察目的、依据、内容、方法、要求以及被监察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被监察单位是否需要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听取了被监察单位工作人员关于本单位基本情况、能源管理情况、主要用能工艺、单位产品能耗等情况的介绍,并查看了生产用能现场。末次会议上,根据监察情况制作了《现场监察笔录》,并向与会的被监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委托现场宣读告知,被监察单位均对笔录内容表示认可。
经过监察,滨州市6家炼化行业企业2018年单位能量因数能耗均未超过山东省地方标准《炼油企业单位能量因数能耗限额(DB37/755-2015)》中 “现有炼油企业单位能量因数能耗限定值应不大于11.3kgoe/(t?能量因数)”的规定。
滨州市5家焦化行业企业焦炭生产方式均为捣固焦炉,2018年焦炭单位产品能耗均未超过国家标准《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2013)》中“现有钢铁企业和独立焦化厂的焦炭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155kgce/t”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