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
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健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贵州省能源局联合制定了《贵州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联合执法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产煤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附件:贵州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联合执法实施办法(试行)。doc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贵州省能源局
2019年11月22日
贵州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联合执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健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优化执法资源配置,实现监管监察优势互补,减少执法频次,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执法实效,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所属驻地煤监分局与省、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三条 联合执法的工作内容包括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公开裁定、执法情况通报、警示约谈和信息发布等方面。
第四条 联合执法组织形式。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省能源局成立省级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由两局主要负责人共同担任组长,两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省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处为双方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全省联合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驻地煤监分局与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比照成立市级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办事机构,负责联合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驻地煤监分局与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辖区内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分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研究确定联合执法检查计划、部署联合执法的有关事项、通报和交流执法工作情况、协调处理联合执法中的争议及问题。
第六条 联合执法检查实行分级开展,按以下形式组织:
(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与省能源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以示范性执法为主,主要对象为违法违规行为长期存在、重大隐患整改落实不力等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大型煤矿企业,着力解决全省煤矿企业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
(二)驻地煤监分局与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主要对象为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及集团公司。原则上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与驻地煤监分局各派出2-3名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煤矿进行检查执法。
(三)驻地煤监分局与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为联合执法的主要形式,主要对象为辖区内生产建设手续齐全、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原则上由驻地煤监分局牵头组织,由驻地煤监分局2-3名执法人员与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4-6名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煤矿进行检查执法。
第七条 参加联合执法检查的人员,应具备煤矿专业知识、熟悉煤矿安全执法工作、具有执法资格并相对固定,在执法时要做到服从指挥、明确责任、各司其职、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收集、掌握煤矿基础信息,建立完善煤矿基础档案。对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由煤矿负责填写《贵州煤矿“一矿一册”基础档案》(另行制定),按分级监管原则经监管主体单位审定后,监管主体单位为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监分局备案,监管主体单位为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告知驻地煤监分局。“一矿一册”基础档案首次填报工作应于2019年12月25日前形成,并根据检查执法和煤矿生产变化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第九条 驻地煤监分局与市级、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批复的年度执法计划,结合辖区内煤矿实际,确定年度联合执法检查矿次,报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按季确定联合执法检查对象名单,落实到月度执法计划中。
驻地煤监分局与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编制具体执法计划前,应加强沟通联系,优化执法计划安排,避免短期内重复交叉执法。
第四章 现场检查
第十条 在正式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前,参与联合执法检查的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确定参与联合执法检查的执法人员名单,并告知联合执法检查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主办监察员(主办监管人员)负责制定检查方案,分配检查任务,确定人员分工,并由牵头单位带队负责人审定。
第十一条 由驻地煤监分局牵头组织开展的联合执法检查,原则上由分局指定一名监察员为主办监察员,一般由负责联系检查对象的监察员担任,负责以下工作:
(一)主持执法检查会议,按照确定的检查方案,向矿方通报检查内容、方式、时间,宣布检查人员分工;
(二)按照检查方案分工参加监察执法,牵头汇总监察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三)负责组织制作、拟定监察执法文书,组织检查情况通报;
(四)负责组织涉及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其他参与联合执法检查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按照检查方案分工开展执法检查,按照隐患库标准及时、准确、如实提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文字材料反馈主办监察员。
第十二条 牵头单位带队负责人为联合执法检查组负责人。所有参与联合执法检查的人员,必须在执法文书上签字,对分工负责的检查内容负责。
第十三条 联合执法检查应统一执法标准,对执行标准存在疑问的,在下达现场处理决定前应进行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对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立案调查的,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需要立案调查,并指定案件承办人。
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参加联合执法检查的部门至少各有1名执法人员。
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五条 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可靠、程序合法”。对案件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经牵头单位按行政处罚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征求参与联合执法检查的部门意见后实施。给予停产整顿处罚的,应在执法文书中明确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 联合执法检查坚持“一事不两罚”的执法原则。在某一联合执法检查活动中,若一个部门已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处罚,参与联合执法的其他部门不得再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处罚。
第十七条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按规定对整改情况需要复查的事项,原则上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企业整改落实,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第十八条 对不属于煤矿监管监察职责范畴,需要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违规线索,参与联合执法人员应当将收集到的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县级煤矿监管部门,由县级煤矿监管部门统一移送负有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煤监局对检查执法信息化的要求,在目前煤监机构执法系统应用较为成熟的情况下,执法文书制作均使用煤监执法系统完成;在制作执法文书时,应在文书醒目位置注明此次执法为联合执法检查,参与联合执法检查的单位各执一份存档。
待地方监管执法系统建立完善后,再重新商定执法文书制作事宜。
第五章 通报、约谈、公开裁定及信息发布
第二十条 驻地煤监分局至少每半年向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通报一次联合执法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安全风险突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的煤矿和集团公司以及联合执法检查中查处的典型问题、违法行为进行公开裁定,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开展警示约谈,让联合执法效果最大化,让当事人受到教育,同时警示其他煤矿企业。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法信息发布。对需要向社会公布的执法信息,应由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所在部门信息发布规定及程序进行发布。在发布信息前各部门应加强沟通联系,确保发布的执法信息内容一致。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具体办法,推行主办监管员制度,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联合执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