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规范》,以做好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工作。
《规范》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新建、升级改造的验收。
《规范》明确,煤矿或者其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组织验收,可以自行组织实施验收,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验收。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2020年重点抽查大型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2021年重点抽查其他矿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将验收抽查纳入监管监察计划,结合监管监察计划于2020年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抽查,2021年抽查比率不低于10%。
《规范》指出,申请验收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要求,取得有效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二是完成安装调试后不少于3个月的试运行且运行正常。三是经升级改造承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测试和自评估,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要求。
《规范》明确,验收内容包含3类共29个项目。一是合规性,包括安标有效性(系统型号及生产单位、系统安标有效性、纳入安标管理的产品安标有效性、系统的本安关联特性)、技术资料完整性(单机设备合格证明文件、系统图纸、设计方案、综合报告)、组成设备合规性和管理合规性(管理制度、系统账卡及报表),共11个项目。二是试运行有效性,包括试运行期间历史数据有效性和完整性,共2个项目。三是技术性能指标,包括传输数字化、抗电磁干扰能力、系统架构、采掘面传感器防护等级、报警及断电控制(分级报警、异地断电能)、多网多系统融合、格式规范化、自诊断及自评估(传感器自诊断、传感器定期未标校提醒)、瓦斯涌出及火灾等预测预警、应急联动、系统性能指标(巡检周期、备用电源供电时间、模拟量传输误差)、加密存储功能等共16项技术性能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