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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煤海”贵州,煤层气开发利用还缺啥?

日期:2020-02-11    来源:中国能源报  作者:朱妍

国际煤炭网

2020
02/11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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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矿瓦斯抽采 煤层气 瓦斯治理

  由单一采煤的老旧模式,转向煤层气地面开发与煤矿瓦斯抽采并举、统筹煤层气与煤矿开发时序、强化煤层气与煤矿开采协作——素有“江南煤海”之称的贵州,正在加快构建以煤层气开发利用为主的能源供应新格局。
  日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5年)》(下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以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和煤矿瓦斯抽采规模化矿区建设为重点”的思路,加大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工作力度,推动全省煤层气实现由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变,形成煤层气稳定供应、高效利用的新格局。“今年,全省力争实现煤层气探明储量达100亿立方米,年产能达1亿立方米。”
  经济价值加安全生产
  煤层气开发“不做不行”
  作为西南重要的煤炭产区,贵州煤炭资源丰富、保有量大。但同时,由于煤矿数量多、瓦斯灾害重,当地安全防治任务艰巨,提升矿井瓦斯抽采利用能力是一项长期难题。
  “对于高瓦斯矿占主导的贵州来说,开发煤层气不仅有经济价值,更是一项实现瓦斯综合治理、保障安全生产的主要举措,可以说到了‘不做不行’的程度。”一位多次参与《指导意见》讨论的人士告诉记者,一方面是出于安全生产压力,煤层气产业越来越受到重视;另一方面,临近“十三五”末,实际推进情况与规划预期尚有差距,适时出台《指导意见》,有助于做好“十四五”工作的衔接。
  记者梳理发现,先于《指导意见》,一系列支持政策已接连出台。早在2017年,贵州就专门建立了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的奖励补贴制度。除了国家政策,企业还可根据标准,分别获得省、市、县级财政补贴。2018年出台的《贵州省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行动方案》更是将推动煤层气开发利用列为重点任务之一,要求加快实现规模化、商业化开采利用。去年4月,贵州颁发全省首张煤层气勘查许可证,成为全国6个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中,第二个取得实质性突破的省份。
  据上述人士介绍,贵州煤层气探明储量仅次于山西,位居全国第二,现已有中石化、中石油等央企,及盘江煤层气公司、乌江能源集团等多家地方企业参与开发。“但相比之下,贵州煤层气产业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开发程度偏低,目前尚无真正实现商业化利用的矿井。要把资源优势真正转化为产业优势,其实并不容易。”
  开发难度大
  技术仍是最大瓶颈
  对于资源丰富的贵州而言,煤层气开发利用难在哪里?还缺什么?
  在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煤层气研究中心主任张遂安看来,“先天不足”首先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发展。“尽管储量大,但贵州煤层气资源较为分散,客观上导致很多单一矿井的产量偏低。同时,贵州以薄煤层、构造煤居多,煤都被揉碎了,不利于开发利用,而这类资源在山西煤层气开发中已基本回避。再加上地质条件复杂,给开采带来难度,成本相应提高,资源开发的经济性也是难题。”
  上述业内人士也称,由于煤种、地质等条件各有不同,即便在贵州省内,不同区块的差异也比较大。技术适应性不足,目前仍是制约发展的最大瓶颈。尤其是针对高应力、构造煤等难采资源的关键技术,亟待寻求突破。“我们一直呼吁回归技术,既要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加强勘探数据研究分析,全面了解各区块煤层构造分布及发育情况,在实践中摸索规律。同时,也要在准确掌握区块地质条件等基础资料后,完善配套工艺技术,进行新工艺、新技术试验,根据结果再逐步推广。”
  技术背后,进一步隐藏“观念”问题。一位不愿具名的企业人士告诉记者,基于现行政策,煤层气企业或通过与煤矿合作、共同开发,或与煤矿业主签订瓦斯治理协议。然而,因贵州本地煤企的观念尚未根本转变,对煤层气开发的认识差异较大,采气与采煤之间的衔接长期不畅。“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现有开发均绕不开煤矿。煤企态度不积极,煤层气开发企业‘不敢做、不愿投’现象明显,更谈不上大的突破。”
  从瓦斯治理角度入手
  变“隐患”为“优势”
  “下一步,应鼓励煤炭企业积极参与煤层气开发,从瓦斯治理角度入手,变‘隐患’为‘优势’。”结合现状,张遂安建议,由于先天条件、开发基础、发展水平等不同,贵州不一定完全参照山西的发展路线,“以煤矿安全为支柱,以瓦斯抽采为核心的煤层气开发模式,对贵州更为适用。既可有效激励煤企参与其中,也有利于发挥能源综合开发优势。”
  对此,《指导意见》也提出“构建综合开发格局”的思路。一方面,统筹煤层气与煤炭开发时序。对煤炭规划5年内开始建井开采的区域,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于煤炭开采的原则,采取合作或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等方式,优先保证煤炭资源开发需要,有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对煤炭规划5年后开始建井开采的区域,坚持“先采气、后采煤”,做好采气采煤施工衔接。
  另一方面,强化煤层气与煤炭开采协作。在设置煤层气或煤炭探矿权的区域,探矿权人应对勘查区块内的煤层气和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提交煤层气和煤炭资源综合勘查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建立健全煤层气与煤炭资源开发方案互审、项目进展通报、资料留存等制度,做到煤层气开发必须兼顾煤矿安全生产,不得留下安全隐患。
  为提高瓦斯抽采效果,《指导意见》还要求,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积极开展“三区联动”瓦斯综合治理,做到准备区“先抽后掘”、生产区“先抽后采”、采动区“卸压抽采”,新建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必须严格做到“先抽后建”。按照目标,到2025年,全省煤矿瓦斯年抽采量、年利用量和瓦斯发电装机容量,将分别达到32亿立方米、18亿立方米和66万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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