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服务自贸区建设,提高煤炭经营行政审批效率,促进港口煤炭贸易发展,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连政办发〔2018〕84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煤炭经营市场准入告知承诺制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提出煤炭经营市场准入事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煤炭经营市场准入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并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煤炭经营市场准入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准予煤炭经营市场准入决定的审批制度。
第三条 在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连云区块(以下简称“连云区块”)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煤炭经营市场准入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登记申请方式,由人工或电脑系统告知实施承诺制的条件和要求。选择到登记窗口申请注册登记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将涉及承诺的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发放《煤炭经营告知承诺书》;选择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申请注册登记的,由系统提醒申请人需要承诺的事项,申请人可在网上打印承诺书填写并上传。
第五条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煤炭经营市场准入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煤炭经营市场准入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相关的煤炭经营市场准入告知承诺文书、材料列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并纳入审批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七条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煤炭经营市场准入告知承诺书》以及企业市场准入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原则上应当场作出准予市场准入决定,并发放经营范围表述为“煤炭及制品销售”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煤炭经营市场准入决定后,及时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煤炭经营市场准入决定。
第九条 对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申请人、被审批人不诚信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条 本办法由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参考文本
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煤炭经营
市场准入告知承诺书
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连政发〔2011〕66号)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连政发〔2019〕80 号)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信用承诺:
1.本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煤炭销售不含堆场、仓储,不在“无煤区”内销售,不在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经营煤炭;
2.本单位不向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燃煤;
3.如果违法失信,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本单位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