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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分类处置30万吨/年以下煤矿促进煤炭行业安全发展工作方案》印发

日期:2020-07-20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

国际煤炭网

2020
07/20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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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炭行业 湖南煤矿 煤炭资源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湖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分类处置

30万吨/年以下煤矿促进煤炭行业

安全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应急联〔2020〕7号

HNPR—2020—23002

长沙市、衡阳市、株洲市、邵阳市、张家界市、郴州市、娄底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湖南省分类处置30万吨/年以下煤矿促进煤炭行业安全发展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湖南省能源局

2020年4月13日


湖南省分类处置30万吨/年以下煤矿

促进煤炭行业安全发展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377号,以下简称“国家分类处置工作方案”)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有关意见的复函》(国能综函煤炭〔2020〕28号)的要求,做好我省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下同)煤矿分类处置工作,进一步淘汰不安全落后小煤矿,进一步退出低效无效产能,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全省煤炭行业安全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继续淘汰不安全落后小煤矿。继续坚持“四个坚决、一个一律”原则,即:坚决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坚决关闭或者出清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僵尸煤矿企业”;坚决关闭3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安全不达标的煤矿;坚决关闭开采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饮用水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五区”)重叠且矿业权设置在前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凡安全、环保不达标的煤矿,一律不允许保留。由数量关矿转向质量关矿,至2021年底,力争将全省保留煤矿总数控制在100处以内,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在2018年基础上减少57%以上。

(二)大力提升煤矿机械化开采水平。加快煤矿机械化改造,凡技改扩能煤矿必须实现机械化采煤;按现有产能规模保留的煤矿要加大采掘机械化改造力度,其中30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要在2021年6月底前实现机械化采煤,其他具备条件的煤矿在2022年底前实现机械化采煤。力争至2023年底前全省机械化采煤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三)着力提高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大力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现有产能规模保留的煤矿要力争在2021年6月底前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技改扩能煤矿竣工投产时同步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提升煤矿企业信息化水平,所有煤矿在2020年底前实现煤矿视频监控省、市、县、矿四级联网,煤矿基础及执法数据归集共享;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降低一般事故,力争“十四五”末百万吨死亡率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分类处置

按照现有产能保留一批、升级改造提升一批、限期关闭退出一批分类处置管控。

(一)深化整治,提高按现有产能保留煤矿的安全保障能力。加快实施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力争到2020年底前实现采煤机械化;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到技术人员配备齐全、机构设置合规、生产布局合理、系统完善可靠、隐患排查治理到位,到2020年底,所有煤矿均要达到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力争2021年6月底前达到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除配备“五职”矿长和“五职”专业技术人员外,还必须配备专职防突副矿长,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和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含从事抽采、防突工作的技术员或工程师)的配备应满足:15万吨/年以下矿井不得少于7人、15万吨/年及以上30万吨/年以下矿井不得少于9人、3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不得少于12人。必须落实区域防突措施,采取底(顶)板岩巷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瓦斯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且残余瓦斯压力和含量分别降到0.6MPa和6m3/t以下,方可进入煤层进行采掘作业;瓦斯利用率不得低于50%。

(二)严格把关,推动具备条件的煤矿升级改造。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有关要求,停止核准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30万吨/年以下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确定升级改造的煤矿要立即停止生产,未完成升级改造的不得投入生产。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最迟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技改工程应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能置换政策。采煤机械化、安全标准化建设符合前述规定,自有资金、人员配备等按原省安监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煤炭行业安全发展的意见》(湘安监〔2017〕116号)标准执行。鼓励升级改造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委托有瓦斯防治能力的大中型煤炭企业或科研院校实行“托管”。

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升级改造的煤矿应于2020年5月底前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具备条件的可同时提出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分别提交按上述要求落实到位的书面承诺。未在2020年5月底前提出技改申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以下方式处置:原核定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及以下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可调整为2020年底前限期关闭退出;原核定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以上的煤矿,可调整为按现有产能保留。处置结果应于2020年7月底前逐级报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领导小组备案。

衡阳市人民政府要对暂未列入处置方案的1处煤矿按现行产业政策,于6月底向省人民政府上报处置方案,确保今年12月底前处置到位。

(三)严格管控,推进限期关闭煤矿早关快关。2019年已纳入关闭名单尚未按标准要求关闭到位的煤矿和暂时保留的应急储备矿井,限期于2020年底前依法关闭到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核查,对已形成采煤工作面的煤矿,应明确作业范围、井口封闭时间、下井人数、安全保障措施和监管责任主体,严禁施工开拓巷道和准备巷道,限期采完限定区域内的回采煤量后实施关闭;对未形成采煤工作面的煤矿,要立即组织实施关闭。对经核查已形成采煤工作面的煤矿,应根据自身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制定完整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整改,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组织生产。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全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继续实行“省领导、市负责、县落实”的工作机制,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煤矿分类处置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做好相关工作。各产煤市、县市区主要负责人是分类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细化分工,落实措施,确保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煤矿安全工作平稳有序,落实落地,实现预期目标。

(二)坚持示范引领,统筹推动煤矿高质量发展。2020年至2021年每年重点建设一批省级示范矿井(安全标准化、采掘机械化、矿井智能化、瓦斯抽采利用)。对列为示范矿井的煤矿,可以支持申报国家有关政策支持项目、优先安排复工复产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简化程序等支持措施。各产煤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煤矿实际,合理布点,出台激励举措,示范推进。省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工业结构调整奖补资金、中央预算内升级改造资金、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补助资金支持。

(三)强化监管执法,倒逼和引导安全、环保等不达标煤矿关闭退出。各产煤市、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工作力度,通过共享用电、火工品等信息及时掌控煤矿面上分类处置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环保、税收、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进一步引导资源条件不优、市场竞争力弱、限期不能实现机械化采煤、生态环境影响大的煤矿主动退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1.证照(批复)不齐组织生产(建设)的;

2.技改扩能煤矿边技改边违法组织生产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技改审批或超过批准工期1年以上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以及长期停产的;

4.限期2020年底关闭退出的煤矿,在批准区域外组织生产、批准区域内超核定头面、超核定下井人数、以掘代采的;

5.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机械化开采的;

6.3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在2020年底仍达不到本方案规定的安全保障能力的;

7.30万吨/年以下煤矿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15万吨/年以下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8.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存在重大隐患,擅自组织生产的;

9.对矿区范围与“五区”重叠,且经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论证为重叠部分退出后不再具备保留条件的;

10.法律法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关闭的。

(四)强化政策支持,优化办事程序。本方案作为相关部门进行矿业权设置、矿区范围调整、安全设施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批的依据。继续执行湘应急联〔2019〕7号文件有关财政奖补、产能置换、存量土地利用、简化办事程序等支持政策,鼓励煤矿主动淘汰退出和转型发展。本方案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有关政策范围内动态调整,按现有产能保留的煤矿需要升级改造的,应由煤矿企业自主申请,县市区、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同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健全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目标责任制,煤矿淘汰退出工作继续按照湘应急联〔2019〕7号文件列为年度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地方政府要持续开展对已关闭煤矿“回头看”,严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和井筒等设施设备非法利用,并切实做好矿山生态复绿工作。省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推动不力和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约谈、通报批评;造成事故和生态环境问题的,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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