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认真落实省政府“把煤矿企业复工复产摆在突出位置,推动大型国有煤矿企业及重点民营煤矿企业抓紧复工复产达产”的要求,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在兼顾双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情况下有效助力辖区煤矿企业复工复产。
2019年7月,因位于毕节市纳雍县的贵州某煤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浙江某实业公司将该煤矿诉至毕节中院,经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毕节中院作出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协议明确该煤矿于2020年1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浙江某实业公司工程款3153194.9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履行期限届满后,该煤矿未履行,浙江某实业公司向毕节中院申请执行,毕节中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某煤业有限公司为省属国企的下属控股企业,上级主管企业原计划将该煤矿的固定资产整体转让后以转让款清偿煤矿所欠债务,因上级集团公司未予批准,导致本案未按时履行。本案受理执行前,该煤矿根据上级集团公司的要求,已经招聘200余名职工启动复工复产。
鉴于该煤矿固定资产价值远远大于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且煤矿企业已经启动复工复产的实际情况,毕节中院决定对本案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拟定“先和解后执行”的执行方案:一是对该煤矿厂区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房产、机器设备等资产采用张贴查封公告的方式进行“活封”,不影响该煤矿正常生产经营;二是组织双方当事人释明强制推进财产处置程序的利弊,力促双方当事人达成切实可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三是若具备履行能力的条件下该煤矿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恢复执行并启动对查封财产的处置程序。
根据该执行方案,承办人多次奔赴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毕节市纳雍县羊场镇等地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在促成当事人就“煤矿企业正式出产具有收益时分期履行债务”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一是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某煤业有限公司部分财产的查封,暂不启动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程序;二是贵州某煤业有限公司复产出煤后,分期履行债务(各期履行金额待煤矿出产后另行协商);三是若出产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查封足额价值的煤炭。
至此,通过毕节中院的多方协调,使原本拟启动破产重整申请的贵州某煤业有限公司获得了复工复产的机会。该公司负责人表示企业会加足马力推进复工复产,努力实现“保电煤供应清企业债务”的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