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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露天煤矿智能化机械化建设与验收办法(暂行)》的通知

日期:2020-07-28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国际煤炭网

2020
07/28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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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炭企业 煤矿智能化 煤炭市场

关于印发《贵州省露天煤矿智能化机械化建设与验收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

为深入推进贵州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煤炭工业转型升级,促进煤矿智能化机械化改造,省能源局组织编制了《贵州省露天煤矿智能化机械化建设与验收办法(暂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7月2日

贵州省露天煤矿智能化机械化建设与

验收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黔府发〔2017〕9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贵州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煤炭工业转型升级,促进煤矿智能化机械化升级改造,根据贵州省露天煤矿开采工艺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露天煤矿智能化机械化升级改造项目。

露天煤矿智能化机械化升级改造,指通过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升级,全面提升管理水平,改善工人劳动环境,实现减员增效。

露天煤矿机械化改造,指钻爆、采装、运输、排土和卸煤等环节采用机械化装备,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开采工作面作业人员、降低工人劳动强度、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露天煤矿智能化升级,指以安全、高效、环保、健康为目标,运用先进的测控、信息和通信技术,建设包括煤矿监控及自动化平台、煤矿信息管理平台在内的煤矿综合信息化管控平台,对煤矿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信息进行采集、分析和处理,实现智能感知、信息融合、数据挖掘和决策支持。

第三条 露天煤矿智能化机械化升级改造,需坚持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有序推进、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 露天煤矿钻爆采装设备需根据煤矿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开采工艺和采场生产能力等综合确定,应满足设备生产能力、性能配套、设备几何关系与空间位置配套等要求。

第五条 运输设备应满足设备生产能力和性能配套要求,根据地理特征、开采工艺、开采规模和采场生产能力等确定,主要包括:胶带运输机、破碎机、卡车或其他运输机械设备等,应满足以下对应要求。

第六条 排土和卸煤设备根据开采工艺、场地选择、采场距离和采场生产能力等确定。排土和卸煤系统应使用推土机、排土机或其他机械化设备,设备满足生产能力和性能配套要求。

第七条 露天煤矿智能化信息基础设施升级改造,需加强包括煤矿监控及自动化平台、煤矿信息管理平台、传输网络、数据中心与调度监控中心等相关软、硬系统的建设。

(一)煤矿监控及自动化平台。实现煤矿生产系统的集中监控,满足煤矿信息管理层对其数据采集、计划及管理的需要。

(二)煤矿信息管理平台。处理生产操作和生产管理数据,形成统一的数据集成平台,建设煤矿智能化管理系统,进行动态调度与计划,并实现煤矿生产的综合指挥和决策支持。

(三)传输网络。煤矿监控及自动化网络、煤矿信息管理网络按一体化原则进行统筹建设。煤矿监控及自动化网络可采用有线、无线或有线无线网络相结合等方式,使用工业级设备,支持多种网络拓扑结构和冗余方式,网络故障重构时间不大于50ms;主干传输网络传输速率应满足接入需求,并留有一定富裕,有条件的煤矿应优先使用5G无线通信网络。煤矿信息管理网络宜采用以太网技术的网络,煤矿信息管理网主干网络传输速率不应低于1000Mbps,出口带宽不宜低于100Mbps。

(四)平台硬件。服务器宜包括数据库服务器、采集服务器、应用服务器、WEB发布服务器、外网服务器、备份服务器、防病毒服务器等,数据库服务器、采集服务器和重要的应用服务器应采用冗余配置。煤矿监控及自动化系统工作站应采用工业控制计算机,可采用冗余配置;网络传输核心层设备应采用具有扩展能力的三层工业以太网交换机或光线路终端设备,无线网络宜使用网桥或其他无线设备,核心层设备应采用冗余配置。煤矿信息管理网络传输核心层设备宜采用具有扩展能力的三层以太网交换机或光线路终端设备,数量不少于2台,应进行双机热备或负载均衡等配置;接入层设备应采用10/100/1000Mbps自适应的以太网交换机或光网络单元;支持VLAN,支持SNMP网络管理协议,支持远程维护与管理。

(五)平台软件。由煤矿监控及自动化平台软件、煤矿信息管理平台软件及基础软件组成。煤矿监控及自动化平台软件应包括煤矿生产系统各类监控软件,监控软件应选用通用监控组态软件。煤矿信息管理平台软件应包括一站式门户管理、煤矿安全管理系统、煤矿生产管理系统、煤矿经营管理系统、决策支持等软件。基础软件宜包括数据采集软件、数据库软件、地理信息软件、操作系统软件、虚拟化软件、网络管理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六)数据中心。实现数据融合、数据分析、数据分类,实现煤矿监控及自动化平台与煤矿信息管理平台的信息交互、共享与物理隔离。煤矿监控及自动化平台与煤矿信息管理平台分别设置服务器、交换机、存储系统、工作站等设备,并分别进行管理。采用虚拟化、集群、负载均衡等技术以提高设备资源的利用率与可用性。应建立备份系统,宜具备容灾功能。宜按云计算数据中心架构设置,所有设备应满足在云环境下运行的要求。

(七)调度监控中心。具有对煤矿生产系统调度指挥、远程监控的功能,实现煤矿安全生产、调度管理等信息的显示、报警、记录,实现对煤矿重要场所的视频监控。

第八条 露天煤矿智能化系统,指煤矿各子系统应具备对生产和工艺参数、设备状态、运行时间等信息的采集、分析、存储功能,并应设置相关检测设备和软件以满足能耗及产能分析、故障诊断和环保等方面要求。各子系统的监控设备、通信网络接口、通讯协议宜统一,采用公开或开放的数据传输协议。各生产系统设置音频、视频监控和通讯系统,实现无人值守的系统应设图像监视,并安排专人巡检。相关联的子系统应能实现联动控制、调节与预警。

(一)依据煤矿生产及相关配套设施的需求,将煤矿划分为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生产系统包括钻爆采装子系统、运输子系统、排土和卸煤子系统,辅助系统指除生产系统以外的其余子系统。

(二)疏干排水子系统。应实现集中监控,采场各排水泵站应实现无人值守,具有设备自动轮换工作的功能;可根据水池水位自动选择合理排水方式;宜在线监测疏干排水系统工序能耗。

(三)供配电子系统。建设智能电力监控与调度、煤矿变电所智能化、煤矿配电线路监测系统。

智能电力监控与调度系统。应对煤矿主变电所及各级变电所实时监控及电力调度;应具有将监控数据上传煤矿调度中心的功能及满足上级电力部门要求的数据上传功能;应具有峰谷电能计量、能耗统计分析、电能质量监测等功能;应具有数据采集、运行监视、智能告警、故障分析等功能。

煤矿变电所智能化系统。煤矿主变电所按智能化设计,安装遥视、遥测、遥信、遥调、遥控设施,实现无人值守功能;各级变电所宜按智能化设计。

煤矿配电线路监测系统。煤矿主变电所电缆夹层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缆较集中的电缆沟、桥架宜设温度监测。

(四)工业视频监控子系统。采用数字系统;系统的配置应满足矿井生产系统智能化的要求,重要监测点应能实现智能视频侦测、视频识别;视频监控系统的传输网络宜独立设置。

(五)信息导引及发布子系统。由信息中心、传输网络、信息终端等组成,可与煤矿其他监控及自动化系统共用传输网络。

(六)边坡监测子系统。采场和排土场边坡,建设监测系统并将其接入煤矿监控及自动化平台,与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联动,在信息终端发布边坡实时监测数据。

(七)作业人员管理子系统。应实现对作业人员的定位,与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和通信系统联动。

(八)钻爆采装子系统。根据开采工艺及装备等条件确定钻爆采装子系统智能化的范围和水平,推广应用少人无人采场。

(九)运输子系统。实现对运输设备运行状况的远程监测、紧急控制,提高运输子系统智能化水平。

(十)排土和卸煤子系统。推土机、排土机等设备能够实现在线监控运行状况和信号上传,故障信息分析,自动预警等功能。

(十一)通信子系统。建设有线行政通信、调度通信和无线通信系统,各通信系统之间应互联互通;地质条件复杂、灾害因素较多的煤矿宜配置应急通信系统,配有救护队的煤矿应配置救灾通信系统,应急通信系统、救灾通信系统宜与煤矿广播系统、调度通信系统及无线通信系统互联互通;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应能借助煤矿无线通信系统形成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的移动互联;煤矿作业班组长及以上领导宜配置智能移动终端。

(十二)环保子系统。各类环境保护设施具有自动运行、记录、统计、分析、评价功能;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应具备在线监测、按超标程度自动分级报警、分级通知功能。

第九条 构建煤矿智能化管理系统,包括一站式门户管理、煤矿安全管理、煤矿生产管理、煤矿经营管理、煤矿决策支持等系统的建设。

(一)一站式门户管理系统。提供统一的用户登录入口,满足不同业务的权限管理,且应具备密码复杂度及验证码校验功能;应具有基础数据字典统一管理功能,包括车辆编码、人员编码、区域地点编码、组织机构、角色权限、其它煤矿共有信息;应提供统一的工作流管理机制,能够使相关任务在所有参与者之间按照规则自动执行;应提供统一的消息推送管理机制。

(二)煤矿安全管理系统。包括危险源管理、隐患排查管理、违章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学习培训管理、特殊工种管理、地测防治水管理、地质测量管理、防灭火管理、车辆伤害管理等模块。

(三)煤矿生产管理系统。包括生产计划及调度管理、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等系统。

生产计划及调度管理系统具有生产计划及日常调度管理功能;生产技术管理系统具有规程措施编制、技术资料、专业图纸设计、开采生产衔接跟踪、工程进度跟踪、生产与技术指标等无纸化管理功能;机电设备管理系统,具有定期自动运维管理及配件库存识别功能。

(四)煤矿经营管理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管理、企业ERP等系统,各系统之间应能交互数据。

办公自动化系统具有无纸化流程办公、任务消息提醒、邮件提醒等功能。企业ERP包括财务管理、成本管理、合同管理、运销管理、物资供应管理、仓储管理等系统,提供规范化数据接口。

(五)煤矿决策支持系统。对煤矿生产系统和管理系统数据进行融合,且应能建立分析模型。

第十条 各煤炭企业依据自身实际,按统一规划、逐步完善的原则,分项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升级建设工作。煤矿智能化机械化建设项目采取分项申请、逐级上报验收的方式,完成智能化机械化升级建设项目的煤矿,可申请验收。

(一)煤炭企业、市(州)能源行业管理部门,依据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发布的煤矿智能化机械化升级改造项目奖补资金申报指南,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煤炭企业对照《贵州省露天煤矿智能化升级改造验收申请审核表》(见附录1)、《贵州省露天煤矿智能化升级建设与验收评分表》(见附录2),认真开展自查自检。

(三)由煤炭企业向县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需向市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市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需向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意见。

(四)在接到复核意见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煤矿由县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限期整改。

(五)根据专家组的验收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核满足要求的煤矿智能化建设项目,在贵州能源网上予以公示。(被确认完成智能化升级的建设项目,煤炭企业必须满足必备条件,且申请验收的建设项目分项考核评分在80分及以上。

(六)通信子系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

(七)环保子系统的建设,应满足环保监管的要求。

第十一条 2020年底前实施智能化升级改造并通过验收的露天煤矿,参照《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17〕95号)矿井辅助系统奖补基数。对完成智能化升级的煤矿分项实施奖励,综合信息化管控平台奖励基数的30%,疏干排水系统奖励基数的8%,供配电子系统奖励基数的4%,工业视频监控子系统奖励基数的6%,信息导引及发布子系统奖励基数的6%,边坡控制子系统奖励基数的10%,作业人员管理子系统奖励基数的6%,钻爆采装子系统奖励基数的8%,运输子系统奖励基数的14%,排土和卸煤子系统奖励基数的8%。2020年以后实施智能化升级改造并通过验收的露天煤矿,各子系统奖励参照上述比例执行。

第十二条 煤矿监控及自动化平台应接入“贵州能源云”,实现将有关生产数据实时传输至贵州省煤矿信息管理平台的功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贵州省能源局。建设与验收内容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科研成果及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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