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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市印发通告加强燃煤散烧治理

日期:2020-07-30    来源:包头晚报  作者:吴艾霞

国际煤炭网

2020
07/30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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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煤散烧治理 清洁燃煤 燃煤销售点

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规定,我市就加强燃煤散烧综合治理,减少燃煤散烧污染物排放,印发了《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煤散烧治理的通告》。

该通告中划定的禁止区域为西至昆区昆河槽,北至京藏高速,东至东河区民生大街,南至旧南绕城公路所围成的区域,以及昆区前口子村,青山区色气湾村、二海壕村、银匠窑村。不含燃煤电厂。各旗县区政府在通告确定禁止区域外可自行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凡不符合国家标准《GB34169-2017》中无烟1号标准的民用散煤和国家标准《GB34170-2017》中型煤1号标准的民用型煤属禁止范围,下称“非清洁燃煤”。具体禁止内容有:禁燃,即所有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居民住户日常生产经营、生活活动禁止燃用非清洁燃煤;禁售,即全面取缔非清洁燃煤经营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非清洁燃煤;禁储,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非清洁燃煤;禁运,即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向禁止区域内运输非清洁燃煤。

该通告要求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居民燃煤散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20〕14号)要求,按照本通告要求,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推进。广大居民群众要积极支持和参与燃煤散烧治理工作,为打贏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应有贡献。

通告还要求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积极承担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区(旗、县)、乡镇(街遒)、村(社区)三级联防联控机制,注重从末端防范非清洁燃煤进村入社、监控违规贩卖存储使用非清洁燃煤的行为,切实组织实施好本地区居民燃煤散烧治理工作。对目前居民在禁止区域内已储存的非清洁燃煤要采取回购、置换等办法妥善处置。城管执法、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责任部门要常态化开展禁止区域内非清洁燃煤管控执法检査,对违反本通告的运输、贩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对违反本通告,拒绝、阻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鼓励对违反本通告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每次100元奖励,提供重大违法线索的给予重奖。本报温馨提示:无证、流动燃煤销售点举报电话12319(城管执法部门);在禁止区域内固定销售或向禁止区域内贩卖非清洁燃煤举报电话12315(市场监管部门);向禁止区域内运送非清洁燃煤举报电话5180800(公安交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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