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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临夏关于进一步从严管控煤炭经营使用工作的通告

日期:2020-09-04    来源:临夏市融媒体中心

国际煤炭网

2020
09/04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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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炭市场 煤炭价格 煤炭需求

关于进一步从严管控煤炭经营

使用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大气污染防治和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严格控制劣质煤炭销售和使用,根据中央、省、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炭市场体系建设和煤炭质量监管的意见》(甘工信发〔2019〕307号)要求,临夏市执行民用散煤无烟2号标准(全硫≤1%,灰分≤30%,挥发分≤12%),其余各县2020年底前执行民用散煤烟煤2号标准(全硫≤1%,灰分≤25%,挥发分≤37%),全州境内禁止采购、运输、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煤炭。

二、严格执行“一级市场集中购进供应、二级网点统一配送”制度。一级市场统一采购调用,二级网点配送到村到户,二级网点销售的煤炭必须通过一级市场统一配送,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销售,建立购销台账,实现来源可溯、质量可控,从根本上杜绝劣质煤炭销售经营问题。

三、严禁二级网点销售非一级市场供应的煤炭,一经查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从严从重处罚,并取消经营资格。

四、对无照经营、非法设置露天煤场、私自贩卖非煤炭一级市场或二级网点煤炭的单位和个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

五、依据《临夏州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产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同等货值3倍罚款;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车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全州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住小区、个体经营户和居民住户的生产、生活用煤必须符合规定标准,按照所在区域燃煤标准采购和使用一级煤炭市场或二级网点统一销售的达标煤炭。对销售、采购、使用的煤炭,州、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抽检,一经发现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炭,将依据有关规定从重进行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

八、各县(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市场监管部门落实煤炭检查站卡口或视频监控检查制度,加强驻卡值守,对运煤车辆进行严格检查,严禁运输不符合煤炭质量的车辆进入辖区。

九、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要求,阻挠、逃避、抗拒煤炭市场运营整治工作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向州、县工信和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将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0930—6224233

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930-12315

临夏市工信局:0930—6310770

临夏县工信局:0930—3222083

永靖县工信局:0930—5921011

广河县工信局:0930—5623000

和政县工信局:0930—5521179

康乐县工信局:0930—4421343

东乡县工信局:0930—7121655

积石山县工信局:0930—7721421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夏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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