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法》规定,陕西省各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向其负责监管的辖区煤矿派驻驻矿安监员要做到全覆盖。驻矿安监员有权参加煤矿矿长安全办公会、通风例会、调度会、班前会,可以在相关会议上就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提出相关意见建议,规定驻矿安监员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12次 ,按要求填写驻矿日志,每天向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报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及煤矿安全生产情况。
《办法》强调,驻矿安监员要加大对煤矿执行煤矿安全法规标准,落实重大灾害防治、停产停工措施的监督力度,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涉险、亡人事故等相关情况。